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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单位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9 15:53:2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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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单位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实业单位考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单位不能完全按照此制度执行的,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每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府办公室另行通知执行。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正常情况下,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

第六条  各单位要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审核后报本单位人事部门统计,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布。

第七条  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负责人或本人上一级领导报告,并报经主管领导在事前办理或事后补办签卡批准手续。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15至30分钟内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十二条  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或旷工达二天以上,责令作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其工资、津贴、奖金,具体标准按粤人薪[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出满勤的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考勤管理,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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