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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机构考勤制度
1.0总则
1.1 目的: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劳动法》,依据本机构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1.2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全体员工(社工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灵活变动)。
2.0 考勤管理
2.1工作时间
2.1.1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将在入职时及在劳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工作时间为:9:00--12:00,13:00—18:00。
2.2 外出
2.2.1 员工外出公干,须填写员工《公出单》,报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报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人员备案登记。否则按事假处理,扣发等时工资。
2.2.2 凡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未经许可者,视同为旷工处理。
2.3 出差
2.3.1 员工因公出差,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表1),经直属上级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出差归来后,到人力资源部核销出差时间。
2.4迟到、早退及旷工
2.4.1公司统一采用“打卡”方式记录出勤信息,每人每月一卡,除总干事及分布在各单位社工人员准免予打卡者以外,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或中途请假、销假必须打卡,每日早晚打两次卡,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不用打卡。
2.4.2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而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即被认定为迟到,迟到时间月累计30分钟内不予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缺勤扣款,达2小时,按旷工处理,每两小时视为一个旷工日。具体处理见2.4.7条。
2.4.3因公未能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者,必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在考勤卡上注明事由并经直属上级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事假或旷工。
2.4.4忘打卡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由直属上级签卡确认,月累计签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者视为缺勤。
2.4.5机构员工严禁代打卡、代签名,一经发现,将被处以口头警告;情节恶劣者,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等处罚。
2.4.6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如强台风等)或打卡钟出现物理故障等情况以导致无法打卡或忘打卡、打卡时间不准等情况,不计处罚。
2.4.7旷工三日以内,扣除日工资的200%,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再享有调薪、晋升资格。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工资。
2.4.7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员工考勤情况。
2.5 加班
2.5.1机构不提倡加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机构会予以安排补休。加班员工应提前一天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及总干事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于加班发生一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未能及时安排的补休,如果没有部门经理及时的说明及知会人力资源部,将被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故员工本人亦有责任提醒直属上司或部门主管及时为其安排补休。补休时需填写《请假卡》完成请假程序。
2.5.2加班无法安排休补的,机构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总干事批准可予以发放加班薪资。加班薪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于正常工作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1.5倍
○于公休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2倍;
○于法定假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3倍。
2.5.3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司交付的工作而导致超时工作的,机构不予考虑补休或薪水补偿。
2.5.4 社工人员请假、加班、调休等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再到机构人力资源部备案。缺少任何一道程序视为矿工。
3.0假期管理
3.1 假期分为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和看护假。
3.2 假期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3.3 假期时间连续计算,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4 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卡》(见附表)。有特殊或紧急事由,员工无法事先请假的,须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擅离岗位或休假期满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5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假期,由直属上级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以上或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须经直属上级审核,须总干事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6 事假:
3.6.1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事假累计7天,延期一月转正;如超过7天则公司终止试用。
3.6.2正式员工事假月累计7天或年累计15天,不享受薪资晋级;月累计7天或年累计超过15天的事假申请,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
3.6.3遇到特殊情况,报请总干事批准。
3.7 病假
3.7.1日常病假:在1天以上(含1天)10天以下(不含10天),必须提供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3.7.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可申请病假。正式员工的医疗期按
员工服务年限最少15日,最长24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3.7.2.1深圳市户籍员工:
3.7.3.2非深圳户籍员工:
在公司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3.8 法定节假日(11天)
3.8.1 元旦一天(1月1日);
3.8.2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8.3 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3.8.4 劳动节一天(5月1日);
3.8.5 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3.8.6 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3.8.4 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3.9 女员工“三•八”妇女节下午放假半天。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可计入年假使用。
3.10 年假
3.10.1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未满10年者5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10天;满20年者15天,达20年以上者每满1年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
3.10.2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当年的年假须于当年度全部休完。逾期未用的年假,不再累积。
3.11 婚假
3.11.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符合有关政策,可申请婚假。
3.11.2婚假申请或销假时,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有效的结婚证明。
3.11.3一般情况下,婚假为3天;实行晚婚者,增加晚婚假10天。
3.11.4须在结婚当年一次性休完全部婚假,如未于规定期休完,原则上视为放弃。
3.11.5婚假须提前15天填写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干事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享受。
3.12产假
为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的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难产(含剖腹产)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每多一孩则增加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3.13看护假
男员工入职机构工作满一年,配偶生产时,可申请看护假。看护假10天。
3.14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申请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可合并使用。
3.15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丧假3天。如确有需要,可以火车往返路程计算,增加相应天数的假期。丧假应在亲属丧亡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
3.16工伤假
3.16.1因公负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可申请工伤假。
3.16.2工伤假依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或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核定给予,期限按相关规定实行;伤残者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同意。
3.16.3享受工伤假的员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4.0 报表
人力资源部每月须对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总干事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5.0附则
5.1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5.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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