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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员工作制度
员 工 考 勤 制 度
1、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部室、车间员工考勤管理(外勤人员考勤办法另行规定)。
3、 考勤:
3.1 考勤内容:
3.1.1工作时间开始后签到者为迟到。
3.1.2工作时间结束前离岗者为早退。
3.1.3事假和病假。
3.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员工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者;
(2)不服从工作调动不到岗者;
(3)打架、斗殴致伤未请假者;
(4)工作期间擅离职守者;
(5)因接-班人员未准时接-班即不予报告自行离岗者。
3.2 考勤方式:
3.2.1员工考勤实行定点签到制和交接-班制。
3.2.2实行定点签到制的员工中,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到调度室,生产工人到所属车间;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3.2.3实行交接-班制的员工以《班报表》交接-班记录为准。
3.3 考勤说明:
3.3.1公司员工依计薪方式不同分为年薪制、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年薪制员工逐年计勤,月薪制员工按26日/月计勤,日薪月结制员工按日计勤。
3.3.2除特殊岗位外,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依季节变化或基于生产业务的需要适当调整时以总经理办公室或调度室通知为准)。
3.3.3考勤期限:工作时间开始前10分钟内为考勤签到时间。
3.3.4新进人员报到后需持人力资源部填制的《员工试用表》,
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考勤员后计勤起薪。
3.3.5迟到未超过30分钟者可到所属考勤点办理补签手续(须注明时间);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者必须由所属主管出具证明作为考勤依据。
3.3.6如因工作之需迟到或早退者可经所属主管出具证明或在统计表上予以签注,月终计算考勤时不作迟到或早退处理。
3.3.7早退由有关部门和员工监督管理,凡经检查或员工举报早退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向其本人核实后,开据《违纪通知单》予以处理。
3.3.8月末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启考勤箱,对考勤凭证进行归类、整理、存档,以咨查询;其它出勤凭证在由考勤员统计完毕后,和出勤统计表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班报表》留存调度室。
3.4 职责权限:
3.4.1考勤员:
(1)在工作时间开始前10—15分钟内取出《签到表》开始考勤;工作时间一到,将《签到卡》投入考勤箱;30分钟时,将《补签卡》投入考勤箱。
(2)严格把握好以原始记录(即本人签字或出勤证明)为依据的考勤原则,若无原始记录,擅作统计按弄虚作假处理。
(3)做好当日(月)的考勤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签到员工按章考勤。(4)如实反映本考勤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妥善管理各种考勤凭证。
(5)车间考勤员随时将所辖考勤区域内的相关考勤资料送交调度室考勤员;调度室考勤员每月5日前负责汇总上月各区考勤情况并张榜公布,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6)考勤员因事离岗前要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由其另行指定职务代理人代办考勤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3.4.2考勤员工:
(1)按照“亲自签到 不签不到”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准时签到,严禁早签、晚签、代签。
(2)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有问题应依据考勤原则及时核实,严禁刁难考勤员。
(3)对考勤员及其他员工的违规签到行为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举报。
(4)因公外出时必须在外出前持《外出派遣单》通知考勤员,做好外出记录。
3.4.3人事主管:
(1)负责考勤管理工作程序、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并监督实施。
(2)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3.5 处罚细则:
3.5.1每出现一次早签、晚签、代签现象,扣罚当事人50元,考勤员100元。
3.5.2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5元;每足30分钟加罚5元。
3.5.3无故旷工每次罚款50元,并载入人事档案。当月旷工时间累计超过7日(含)者除名;全年旷工累计时间超过15日者除罚款外予以除名。
3.5.4司机和厨师如因主观原因导致其他员工出现迟到现象,每次扣罚20元,并承担迟到员工的相应罚款。
4、 请假
4.1 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填写《请假条》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带口信等方式请假,但必须在事后补办假条;假满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4.2 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需找好职务代理人或由相关领导确认不致延误工作时才予准假。并按权限逐级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直属主管批准;请假3—7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副总经理批准。
(2)请假获准后,请假条一律送交所属考勤区域的考勤员留存办理。
5、 加班:
5.1 各部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班后应尽可能安排补休。
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应于加班前填写《加班通知单》或《加班申请单》,并经部室领导核准有效。
部门负责人加班需由副总经理批准有效。
5.2 加班时间以小时计勤和加发工资。延时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的不计
加班;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勤。
5.3 公休日按加班计勤。
5.4 领导夜间值班不计加班。
5.5 法定节假日公司在岗员工计发加班工资,其出勤按照《人事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时亦同。
7、 本制度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前行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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