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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培训考勤制度
宁夏税务干部学校培训班学员考勤制度
2012-04-09 08:37
为了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上课、下课及各种集体活动等,均实行点名考勤。
2、学员必须按规定上课时间提前10分钟进教室,否则视为迟到,超过上课时间10分钟后进教室者为旷课。
3、无故提前离开教室10分钟以内者为早退,超过10分钟者为旷课。
4、学员因病或有特殊情况者(包括因公、因事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凭本人书面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市县级)同意,时间在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一天以上者,由办班部门领导、校主管领导及单位主管领导三方同意、批准后,方可准假。
5、请假期限届满,学员必须按时返校办理销假手续。无故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6、学员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并每天向教务科汇报。
7、学员的出勤情况,每周在宁夏国税网络学习培训系统上通报,培训结束时记入《培训学员鉴定表》,并通报所在单位。
为保障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特制定培训学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学习时间和上课内容,按照任课教师安排的课程进度计划进行,一般不作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班主任老师应提前通知各位学员。
二、上课时间:按规定时间上课。
三、上课前班主任点名一次,课程结束后点名一次。
四、上课期间培训学员应将手机关闭或定为振动状态,特殊情况接听手机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在教室外通话。
五、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如确因单位工作或家庭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六、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视为旷课。学员旷课累计超过三次,培训结束后不再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结束后,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将考勤情况表上交学院,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存档。
八、其它要求,执行培训学员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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