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旷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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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旷工制度

考勤制度

考勤旷工制度

2011-07-20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内容和原则

1、考勤对象: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各社区社区书记、主任。

2、考勤内容:考勤对象必须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在上班时间以后到岗未经请假即为迟到,在下班时间之前因私离岗即为早退,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为旷工。

3、考勤原则: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勤由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具体负责,不准弄虚作假。

二、休假规定

根据有关休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可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三、请假规定

全体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因私、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销假。

1、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副职一天以内由街道纪委书记审批,一天以上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及社区书记、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3、各部门副职、办事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由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4、全体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临时因公外出,办事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去向牌上登记去向、事由、返回时间。

5、病假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否则不予批准。

6、凡参加各种函授学习、业务培训、外出开会,凭通知办理请假手续;因私事不能上班,须提前1天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未请假者,作旷工处理。

7、凡请假者,工作交接清楚方能离去。请销假手续报街道纪委备案。

四、考勤结果兑现

个人出勤情况与年终绩效考核奖挂钩兑现,并执行以下处罚规定。

1、迟到或早退1次,每次扣绩效考核奖50元,一个月以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3次以上,扣绩效考核奖200元;无故旷工半天扣绩效考核奖200元,一个月以内累计无故旷工两次仃发当月工作津贴,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10天,扣除全年绩效考核目标奖,对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累计超过10天,除全部扣除全年绩效考核目标奖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800元生活费,并且正常上班)。全年累计无故旷工15天,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请事假每个月累计七天以上,每超过一天减工作津贴一天,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扣除全年绩效考核目标奖;请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发放80%工作津贴。

3、街道纪委和办公室定期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凡抽查擅自离岗作早退处理;凡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或在电脑上玩游戏、下棋打扑克,发现一次扣年终绩效考核奖400元,并负连带责任,发现一例,同样扣部门负责人年终绩效考核奖400元。以上行为被市(区)和市局软建办查岗发现通报的,其当事人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扣除全年绩效考核目标奖;所在部门年底不得评为先进。被曝光或影响街道考核的,除扣除当事人的全年绩效考核目标奖外,还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800元生活费,并且正常上班)。

五、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和公休假的职工,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时间。因工作需要,领导安排未休探亲假和公休假的人员,执行国家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规定。

六、街道纪委、办公室在次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在公示栏中公布,并送请假当事人签字认可,报街道纪委书记审核签字,作为扣发年终绩效考核目标奖依据。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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