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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考勤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县局领导离开机关外出,应主动告知办公室:各股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外出应告知内勤人员,并保持联络畅通。
二、上班时间要认真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讲究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在办公地点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和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都应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或请假,并得到批准。
四、县局局长因公出县,事先应向市局和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县局其他领导成员出县,事先应向局长报告。
五、县局各股室正副职因公外出,应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5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因公外出,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2天以上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局直二级单位正副职因公外出,应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5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二级单位股室正副职因公外出,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5天以上的须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向股室负责人报告,2天以上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县局各股室、局直二级单位正副职因事告假,2天内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因事告假,2天内由股室或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
八、非常时期,除按上述规定实行报告或请假制度外,还需要遵守非常时期的特殊规定。
九、对擅离职守而延误工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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