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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考勤工作由地、县(市)联社人秘部门和各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员对职工出勤情况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对考勤工作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职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号表示。
第四条 职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职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不能按时在机关上下班的视为出勤。
第五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即为休假。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至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条 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
第七条 职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上班中途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
第八条 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为旷工。职工一月内迟到5次或早退(脱岗)4次(以有关部门抽查记录为准)视为旷工1天。
第九条 职工日常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完成,对本岗位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职工上班期间未完成日常工作而利用班余时间继续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因特殊情况(如上级行社或本单位领导安排或交办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必须加班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带班领导抽查加班工作情况。
第二章 请(休)假、加班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职工请(休)假、加班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请(休)假人、加班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职工请(休)假审批单》或《职工加班审批单》,病假应附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联由人秘部门留存,另一联本人收执,待假满或加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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