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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和考勤制度问题
为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休假管理条例》规定及新医大人字[2014]7号《新疆医科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新疆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特修订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基本原则:
全院在岗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动纪律的执行:
(一)对医院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与监督的主管部门是人事科。人事科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并适时对各科室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二)各科室负责人有责任对本科室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对违反本规定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积极配合人事科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执行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请假内容及请假的有关规定
医院请假内容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职工带薪休假、教学假、职业假、公休等。
(一)病假
1、病假的管理及审批
(1)门诊病假
职工因病确需治疗休病假的,需由本院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开具病假证明,病假证明、申请表随当月考勤上报。
1)请假7天及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除外);
2)连续病假7天以上的,需填写《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工请销假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休息。
(2)住院病假
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职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出院证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随当月考勤上报。
(3)病假期间,不得利用病假外出旅游、社会兼职及从事其他活动,否则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4)长期病休的要定期提前出具医疗证明,后补证明无效。
(5)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还需给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追究出具证明医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6)家住院外的职工,因患病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要求在上班后2小时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第二天必须带就诊医院的病历、病休证明请假。院外病休证明只限1天(多开天数无效),如需继续病休需由本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开具证明。
(7)如在经医院批准的外出期间生病需请病假者,外院病休证明天数可适当延长。
(8)病休期间需离开乌鲁木齐,去外地修养或到外院看病的,需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填写《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工请销假申请表》,经各级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申请表随当月考勤上报。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1)病假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3个月的,自第4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全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发给全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发给全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发给全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发给全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全工资。
(4)病假超过1年以上的,发给全工资的70%:
(5)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6)病休超过2个月者,由人事科通知医务部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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