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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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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有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单位与你只约定试用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规定的,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实际工作天数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770199。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人:倪清梅,联系电话605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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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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