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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校考勤考核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各类请假,先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报告单(请假条),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明,经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为有效。
2、因病重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应提前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除此,必须至少提前半天请假,以便学校及时调整安排工作。
3、请假获得批准后,先报教导处登记,教导处根据“准假”批示安排调课或顶课。请假条交到教导处登记备案。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结束后均应及时到原准假的领导处销假,并报教导处。
5、所有请假都要报教导处知道,以便教导处安排调课顶课工作,以免造成空堂或误课。空堂误课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6、校长、书记请假应在所在教导处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超过三天时,报请县教育局批准。
(二)关于各类请假的规定
1、请病假的规定:
(1)病假三天以内,由校长审批签字;
(2)病假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由校长签字,并报教育局审批;
(3)请病假超过两个月者,按照《县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病假意见》的规定办理。
2、请事假的规定:
(1)事假由校长审批签字;
(2)事假三以上天,由校长签字,报教育局审批;
3、关于请公假的规定:
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校会议、活动,以及教育系统或有关单位半天以上的会议、活动、进修、学习培训的,视为公假。由学校安排的公差,教导处安排顶课并登记备案;公假三天以上的由教导处负责安排顶课。所有公假须先到教导处登记,领导签署意见。公假要求自行调课而没有调的,应及时通知教导处协助调课,公假结束后及时补课。
参加学历进修的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并由校长批准签字,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4、关于请婚假、产假、丧假的规定:
(1)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教师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进行,非寒暑假期允许请婚假三天,由校长审批;
(2)产假按国家政策给假:正常生育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按自然天数连续计算。生育后婴儿在1周岁以内,每天给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的另每天增加20分钟,哺乳时间包含往返途中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学校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按政策给与相应的产假。
(3)一年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给于15天的休息产假,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按病假处理。
(4)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国家规定给丧假。
以上各项均应履行完备的请假手续,计入考勤。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得批准而不上班者;
2、请假时间已过不到校上班,又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无特殊理由,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而未到岗者;
(四)关于迟到、早退及其他规定:
1、上班时间过后到校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未请假提前离校视为早退。
2、当班(上课)时间离开岗位视为脱岗;上班但不是上课和当班时间未请假外出视为溜号。
3、教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上,每月可享受累计两天的病假不扣款,但要履行请假手续;其他教职工每月可享受累计4节的病事假不扣款,但要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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