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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老师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范围
一、行政人员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教师、辅导员一般实行弹性工作制,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各院(部)通知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各种工作的时间;
(三)学院规定的各种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各种工作的时间。
三、从事科研工作、调研、实习或进修以及外联工作的教师,按各院(部)工作规定考勤。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学院日常作息时间为:上午8:15--12:00,下午14:30—17:30。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作息时间由学院同相关单位协调统一制定。
二、学院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班时间,报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写入职位说明书中。若员工对职位说明书无异议,签字确认后,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条 考勤办法及要求
一、学院教职工考勤由人事处负责,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管理。各院(部)组织的活动由所在院(部)负责考勤,学院性活动由人事处负责考勤。人事处每月底将本月考勤核查(时间范围:上月26日~本月25日)后,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
二、行政部门员工实行上班指纹打卡或签到方式。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
三、请假、出差需办理相应的请假(附件1《员工请假申请表》)、出差(附件2《员工出差申请表》(市内出差可不填),附件3《员工公出登记表》)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如果请假超过三天的,需由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给人事处,待请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如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学院加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缺勤处理
一、迟到、早退
(一)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无故离开者,视为早退。因迟到或早退计旷工者,不得补请病事假。
(二)员工当月仅迟到或早退一次,且迟到或早退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则不扣除全勤;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或者当月迟到或早退2次,扣0.5天工资;每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0.5天。
(三)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取消评优资格。全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达到10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学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二、 旷工
(一)请假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到岗者或请假期满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二)员工旷工,每天扣本人日工资的20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部门员工如有旷工,部门负责人或考勤员必须及时告知人事处,否则各按旷工员工扣薪的一半扣罚该部门负责人与考勤员。
(四)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学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条 休假种类、期限与待遇
一、病假
(一)病假必须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证明,无证明者作事假论。
(二)病假视本人实际在本学院工作年限,并依照国家及重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如下:
1.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若认定为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三)员工试用期内每月病假不得超过10天,否则将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试用。
(四)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一)员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作延长试用、见习或终止试用、见习处理)。凡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评优,扣发相应年终慰问金。
(二)事假无工资及其他奖金等。
三、婚假
(一)员工在学院工作期间申请登记结婚,并出示结婚证书,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婚假。无特殊情况,学院教职工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及双休日。
(二)婚假申请须提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必须自结婚证书签发之日后一年内一次使用。
(三)法定婚假为3天,符合国家晚婚标准且初婚的,可增加10个工作日;
(四)试用期、见习期员工请婚假,试用、见习期按实际请假天数作相应延长。
(五)婚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法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四、产假、护理假
(一)休产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在学院分管计生的部门登记,并根据学院教学或日常行政工作合理安排。
(二)休假时间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如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领导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提前销假上班。
(三)休假待遇
女员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根据有关规定由领取工资改在生育保险局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四)护理假
1.男员工为晚育者,可享受七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若男员工为教师,需在休假结束后补上耽误的课时数。
2.护理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五、丧 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享受5天丧假,非直系亲属(祖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1天丧假。如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酌情给予一定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六条 其他考勤处理
一、员工因违反-社-会治安,被司法机关传讯、拘留者,缺勤按事假处理。
二、对他人违反-社-会治安情况确需到场作证明,凭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缺勤可做公假处理。
第七条 考勤员职责
每月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岗位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各部门要认真地组织实施本制度,把落实考勤制度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指定一名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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