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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薪酬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雇员为了薪资和福利等基本物质生活资料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构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劳动力包括体力和脑力,其中脑力又可以分为三种,即智商力、情商力和挫折承受力。雇员的薪资和福利构成的基础,便是此四部分主要内容。
从理论上,我们要认识到,雇佣劳动关系被劳动合同法规范,存在一个隐前提,那就是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承认人性在经济层面上都是自私自利的,这显然是一个大大的进步,是把唯物辩证法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承认人性在经济层面上本质是自私自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论结合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个跨越式的理论成果。事实上,在《资本论》里也早就提到了劳动力的性质和交换价值问题。
同时,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看,劳动合同法在本质上只是调和劳资关系、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缓和社会贫富差距、增进和-谐稳定和政治安定的一个有力武器,但它并没有从制度上根本性地去改变或否决雇佣劳动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薪酬体系设计才具备了现实实用性和操作层面的借鉴性。
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劳动合同法非常强调的是劳资和-谐,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和企业方面有效地保障。在此背景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薪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道理显而易见,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如果引起纠纷,成本上升将非常明显。有的企业进行薪酬体系设计,目的是提高薪酬水平,可结果不但没有促进组织绩效,反而招致员工的抗-议;为激励关键员工,拉开薪酬差距,却导致员工甚至关键员工的不满。同样成功的企业,薪酬制度可以完全不同;一个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推广应用到其他企业往往事与愿违,甚至是适得其反。
传统意义上判断效率,是从员工个体和组织整体两个层面进行的。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作为对薪酬有效性的测量。
同时,员工的薪酬公平感直接影响到薪酬激励作用的发挥。员工的公平感来自于与自己所选择参照系的比较。根据员工选择的参照群体不同,可分为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管理者的薪酬决策就是在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之间的权衡。
关于外部公平方面。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对同一岗位也会给出不同的薪酬水平。传统操作上,外部公平的薪酬差距在30%到200%之间。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建议差距幅度调整到50%至400%之间。
注重外部公平的话,选择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就会具有较高的竞争力。通过提供高于市场的工资水平,来增大工作申请人“蓄水池”的规模,企业可以迅速从市场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人才。同时高薪酬水平能够激发目前任职人员付出更高的努力水平。其主要体现在员工害怕失去目前较高薪酬水平的就业机会,会提高努力程度,加倍工作,这样一来就能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
而内部公平感是企业内部员工之间薪酬水平比较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以上因素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组织会单纯地以外部公平或内部公平为导向来设计薪酬,都是在二者之间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平衡点。外部公平重点强调薪酬的外部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内部公平则侧重于组织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保证组织的稳定与长期发展。激励员工是薪酬设计的主要目的,在选择外部公平还是内部公平为导向之前应首先明白员工到底是更注重外部公平还是内部公平。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应更加深入并进行应用。
比如说,在以内部公平为导向的薪酬策略下,组织中优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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