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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8 10:21:17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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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矿产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等情况进行记录,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涉及的违纪缺勤管理范围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员工。

二、考勤

第四条 考勤管理分工:

(一) 各部门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并于月末汇总本部门考勤表(各种请假审批表、加班审批单附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各部门每月3日前要将上月的考勤表送交人事处审核汇总(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根据人事处临时通知时间上报考勤资料)。

(二)专职教师的考勤以教研室为部门,其他人员的考勤以处级单位为部门。

(三)部门负责人实施本部门日常考勤及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负责最终确认本部门的考勤汇总情况。

(四)人事处负责集中审核各部门的考勤,检查各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全体员工都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给予停止试用处理。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岗的;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的;

(四)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五)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调动,逾期不到岗的;

(六)被公安部门拘留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无故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连续无故旷工二天(含二天)除扣发工资外并予以书面警告处分。连续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月累计旷工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8天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员工出现旷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

三、请假

第八条员工请病、事、婚、产、丧假,须事前填写《请假审批单》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须通过电话亲自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员工请长假(三天以上),除特殊情况外应至少提前一周与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协商,以便妥善安排好所担负的工作。

第十条 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因故确需续假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停发。事假年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获得批准后,年度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相关证明。医疗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3天以下,扣发各类补贴;4—7天,只发基本工资;8—15天,发基本工资的80%;16天以上,发基本工资的50%。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限的,按事假对待。产假正值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寒暑假及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不另行计算。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休假。

第十五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1、批准事假与病假的权限:科室、教研室负责人权限为1天,部门责任人权限为3天,分管副院长权限为7天。超过此时限的事、病假,一律由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批;

2、员工因公外出,3天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批,4天及以上均由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批;

3、处级干部请假与因公外出4天以下以及员工的产假,均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处级干部请假与因公外出,4天以上7天以下由常务副院长审批,7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4、副院级干部请假、因公外出,均由院长审批。

四、加班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应克尽职守,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凡属职责范围以内的正常工作,均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值班及各部门安排员工在节、假日期间值班,属于正常工作,不应视为加班。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因工作任务紧急确需安排人员加班的,一律采用调休方式解决。调休应分散、合理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调休的有效期限为学期以内。

第十九条 某些缺编严重的工勤岗位,如校卫队员、水电暖工及某些临时用工,在不安排加班则工作无法正常运转,且由于人员紧缺无法调休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加班并酌发加班费。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全院人员除经批准者外,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二十一条 考勤工作直接关系着学院的工作效率及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地搞好考勤,不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凡在考勤中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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