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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考勤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为维护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管理工作秩序,严明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员工的出(考)勤管理,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自律意识,确保学院井然有序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职能部门、各系部。天一公司、后勤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教育部高校管理条例。
《中华人名共和共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湖南省劳动保障法规。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作息制度规定
(一) 正常工作制
1、 学院分为“坐班工作制”和“不坐班工作制”两种工作制度。
2、 专任教师执行”不坐班工作制”。”不坐班工作制”一般实行每周四下午坐班四小时、其他时间以完成教学任务工作制度。
3、 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全体教职员工执行“坐班工作制”。“坐班工作制”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星期六、日休息。日标准工作时间由学院办公会根据学院的工作特点及季节变化可作出调整。
4、 新聘专任教师执行“坐班工作制”一学期、新招高校毕业生执行“坐班工作制”一学年。
(二) 法定节假日
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合计11天。
(三) 寒暑假
依据国家高校管理规定及学院教学安排,由学院办公会决定寒暑假放假日期及时间期限。
(四) 其他工作时间
1、 工作日内因工作任务需要,应自动顺延工作时间至任务完成。因紧急工作任务需要占用教职员工休息日(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以及寒暑假)时,教职员工不得以休息日为理由拒绝工作。
2、 对安排加班(不含寒暑假期间)的情况,本部门可按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自主决定安排调休、补休及其他休假。
第四条 出勤管理规定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学院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做到出满勤、不早退、不旷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 教职员工上下班签到、挂牌规定
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每天上、下班签到。每天签到次数为:上午(上班和下班)二次,下午(上班和下班)二次。
2、 部门教职员工严禁代(托)人签到。
3、 教职员工除有请假、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如出现漏签现象,且无请假或离岗记录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罚。
4、 教职员工必须挂牌上岗,未挂牌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
5、 人力资源处统一负责发放《教职员工考勤表》,按月统计和收集考勤表的记录,并将统计结果向各部门公布。
(二) 教职员工出差、外出办事规定
1、 在上班的时间内,教职员工因公需要外出办事,应先填写好《因公外出审批单》(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考勤员登记后,方可外出办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下班时间返回单位的,必须用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或考勤员说明理由,获得同意。部门考勤员应详细记录教职员工外出情况和签到登记,以便月末统计出勤率,考核教职员工的出勤情况。
2、 教职员工因公出差,出差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和出差返回单位时,必须主动到部门考勤员处按要求进行外出人员登记和签到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将按早退(迟到)或旷工进行处罚。
第五条 考勤员考核管理规定
1、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秘书兼任考勤员,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3、 考勤员应认真履行考勤职责,不得徇私作假。教职员工每月出勤、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和各种假勤)、外出(含出差、外出培训学习)情况,考勤员应按出勤、外出情况或各种假别字样如实记录在《教职员工考勤表》(见附件)内,并妥善保管好考勤原始凭证备查,做到“日考月结”。各部门以《教职员工考勤表》的记录为依据考核教职员工的出勤情况。
4、 各部门的考勤员应于每月五号前将教职员工考勤表送交人力资源处。
5、 各部门考勤员工作完成质量作为该部门月度经济考核指标之一。
第六条 假勤管理规定
1、考勤设置种类:考勤表中暂设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出差,调休等。其他情况,各单位考勤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2、本办法第二章中明确规范了各项假勤的审批权限、请假流程。所有教职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假勤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的行为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考核管理规定
1、 迟到:凡比规定上班时间晚15分钟签到的视为迟到,无故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2、 早退:凡未经领导批准,比正常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下班的,视为早退。提前6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内(含三次)的,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查明原因,提出要求,加以改正。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款50元。
3、 旷工: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假未经同意者,视为旷工。上班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两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
旷工每天扣除月工资日均数的1.5倍。当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全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纪律规定
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学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团结协作,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
1、 所有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尽量在岗位规定的地点工作,不窜岗溜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不得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吵架、打架斗殴。
3、 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打牌、睡觉、溜岗、上网玩游戏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发现一次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100元,第三次记过并扣款200元。
4、 在工作区内吵架、打架斗殴及扰乱教学、管理工作秩序的,发生一起,即扣当事人各200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将给予保留劳动关系留院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
第九条 辞职的规定
为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教职员工提出辞职要求预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不按规定执行或导致产生教学事故者,学院将按《 部门经济考核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 》予以处罚,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章 假勤管理
第十条 定义
1、 寒暑假:学院依据教育部高校管理办法和学院教学计划核给的假期。
2、 事假:教职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可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申请核给的假期。
3、 病假: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诊断,并提出为恢复病人健康休息养病的建议(即病假证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核给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4、 工伤假:教职员工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根据实际情况核给治疗休息
的假期。5、 探亲假:教职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寒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6、 婚假: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而给予的假期。
7、 产假:女教职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8、 哺乳假: 女教职员工生育后享有的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期间。
9、 息工假:女教职员工产假后继续休假至孩子年满一周岁给予的假期。
10、 丧假:当教职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11、 基本薪资包含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物业补贴;绩效薪资包含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
第十一条 请销假的审批权限、流程
教职员工需用各种假期,须按规定流程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待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对于请较长假期的教职员工,应做好工作的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部门负责人应在确认工作交接妥当后,方可予以准假。
(一) 准假权限
1、 二天以内(含二天)的假期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 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的假期由主管院长批准。
3、 五天以上的假期由院长批准。
4、 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者一天(含一天)的假期由上一级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二) 请假规定
1、 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能越级请假。
2、 请假、休假均需填写《教职员工请(休)假单》(见附件),其中请病假时需持有效病假证明。教职员工要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教职员工请(休)假单》。
3、 因特殊或突发性原因(如患病或紧急事故),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与学院人力资源处取得联系,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2日内持有关证明补办手续,方可确认请假手续有效。
4、 请假者在获得请假批准后,将《教职员工请(休)假单》交到学院人力资源处备案,假期结束后立即到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作销假处理。
5、 假期期满后,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续假时间应与前期休假时间累计计算,并须再次按照流程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 请假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一) 寒暑假
1、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由学院办公会决定具体放假日期与时间期限。
2、 实行“不坐班工作制”的专任教师完成三周备课教案,且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常工作均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发放全额薪资。未完成则按工作完成情况照比例扣发。
3、 实行“坐班工作制”的教职员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且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常工作均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发放全额薪资。未完成则按工作完成情况照比例扣发。
(二) 事假
1、 教职员工连续申请事假10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事假21天及以上的,学院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零星事假累计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满8小时按一天计算。
2、 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
3、 事假期间不计发薪资,事假期间以实际请假天数按(基本新资+绩效薪资标准)÷20.83的标准进行扣减;如果事假超过事假期间一个月的(含一个月),停发事假期间所有的薪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单位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人均缴费费额为准。
4、 教职员工因特殊原因确需长期请事假,从请事假起1年内连续休假三个月(含满三个月)或累计休假六个月(125个工作日),学院有权调离其原工作岗位,进入学院人事托管,并签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托管协议》,托管期限最长2年。托管期满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托管期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单位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人均缴费费额为准。托管期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一结,每年5月31日止未缴清社保费用则视为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三) 病假
1、 教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需要休假或养病时,必须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教职员工在外地因患急性病不能及时返校者,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病情证明及病历或药方,由学院人力资源处审查,方能按病假处理。
2、 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寒暑假期满后,因病不能按期返校工作的,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点办理相关手续,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3、 病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
4、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计算方法:
1) 病假期间不计法绩效工资。绩效薪资按此期间的实际工作日扣减,即扣减的绩效薪资=休假期间实际工作日×(绩效薪资标准÷20.83)。
2) 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长期病休,从病休时起,1年内累计休假在六个月(或125个工作日)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在学院的工作年限 | 病假期间的日工资 |
不满2年 | 基本薪资×60%+工龄工资+物业补贴 |
满2年不满4年 | 基本薪资×70%+工龄工资+物业补贴 |
满4年不满6年 | 基本薪资×80%+工龄工资+物业补贴 |
满6年不满8年 | 基本薪资×90%+工龄工资+物业补贴 |
满8年 | 基本薪资×100%+工龄工资+物业补贴 |
2)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从病休时起,1年内累计休假达到六个月(或125个工作日)的,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最长计发6个月:
在学院的工作年限 | 疾病救济费 |
不满1年 | 基本薪资×40% |
满1年不满3年 | 基本薪资×50% |
满3年及以上 | 基本薪资×60% |
3)当月度所得救济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应重新累计计算。
5)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从病休时起,2年内连续休假6个月,累计休假250天,或连续领取疾病救济费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伤假
1、 教职员工因工(公)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假时,需经法定程序认定,并且必须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 工伤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
3、 工伤假内的工资及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4、 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教职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五) 探亲假
按照《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婚假
1) 教职员工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 教职员工双方超过晚婚年龄初次结婚的(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经学院工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3) 婚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4) 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
5) 婚假期间发放月基本薪资部分,绩效薪资按此期间的实际工作日扣减,即扣减的绩效薪资=休假期间实际工作日×(绩效薪资标准÷20.83)。
6) 由于学院有寒暑假,教职员工的婚假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期间,若安排在工作期间则不享受晚婚假。
(七) 产假
1、 女教职员工生育,产假90天。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 一胞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已婚女工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
4) 产假期间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 由学院工会审核批准,女方增加产假30天,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 有生育指标的女教职员工流产,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产假,怀孕不满3个月给予产假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给予产假90天;无生育指标的女教职员工流产,休假期间比照病假处理。
3、 教职员工的节育手术假,根据学院工会的文件规定,由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经学院工会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的假期。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4)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证明,并经学院工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增加相应的假期。
4、 上述产假、护理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5、 工资、福利待遇
1) 产假期间基本薪资全额发放,但不享受其他工资、福利待遇。
2) 护理假期间基本薪资全额发放,绩效薪资按休假天数予以扣减。连续休假30天(含30天)以上,不享受本月绩效工资、年终奖工资待遇。
(八) 哺乳假
1、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上午、下午各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株洲市区内往返路程时间均视为劳动时间。
2、 超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按零星事假累计计算。
3、 哺乳期内基本薪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80%发放。
(九) 息工假
1、 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可申请息工。息工假最长至孩子满一周岁止。
2、 息工期间按基本薪资80%发放,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
3、 息工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十) 丧假
1、 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2、 教职员工料理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的丧事,根据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同样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料理的,根据实际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员工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员工自理。
4、 丧假不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5、 丧假期间发放基本薪资,绩效薪资按此期间的实际工作日扣减。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 旷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按旷工天数及其加绩效薪资的1.5倍÷20.83的标准进行核算,扣减其工资。
2、 按教职员工享受带薪假期(寒暑假除外)的天数合理核减当年的年终奖。
第十四条 检查制度
1、 人力资源处将进一步加强考勤制度与劳动纪律的检查与管理,不定期进行岗位抽查。
2、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及各岗位情况,加强劳动纪律的教育,严格规范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劳动纪律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职责
学院人力资源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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