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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薪酬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农电工工资管理,建立科学的农电工薪酬机制,维护农电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农电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1.3农电工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合理定酬、适度增长”的原则,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1.4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分公司所聘农电工。
2 工资总额
2.1农电工工资总额参考国家电网农[2014]1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工作意见》。
3 工资结构和标准
3.1 农电工工资由岗位技能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3.2 年功工资反映农电工在电力企业不间断工作的年限。
3.3 绩效工资反映农电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遵章守纪等综合表现。
4 各类工资标准的套用
4.1 岗位技能工资
4.1.1 所长岗位:
⑴ 供电所所长按16岗执行。
⑵ 凡年售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所所长按17岗执行。
⑶ 凡年售电量不足500万千瓦时的供电所所长按15岗执行。
4.1.2 管-理-员岗位:技安员、营业员按14岗执行。
4.1.3 营业工岗位:按12岗执行。
⑴ 凡售电量每月超过2万千瓦时或责任区抄表户数超过500户的责任区电工岗位工资可在原岗位上浮1级。
⑵ 凡售电量低于0.5万千瓦时或责任区抄表户数少于300户的责任区电工在原岗位可下浮1级。
⑶ 凡担任电工组长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岗位工资。
⑷ 凡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岗位工资。
⑸ 凡在供电分公司技能比武中获得名次,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限期1年)岗位工资,凡在省公司技能比武中获得名次并取得证明的农电工在原岗位上上浮2级(限期2年)岗位工资。
⑹ 以上各条可合并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2级。
⑺ 微机员按营业工岗位执行。
4.2 年功工资:由1999年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后,公司聘用之日算起(按5元/年计算)。
4.3 绩效工资:供电所所长不超过200元/月,管理岗位不超过150元/月,微机员不超过100元/月,以上三类人员由市营部按月考核,专职电工由各所每月按《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后,报市营部、财务部,并统一发放。
5 工资支付
5.1 农电工工资应当以法定的人民币形式支付。
5.1.1 公司应将工资支付给农电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5.1.2 公司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给农电工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5.2 公司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农电工公布,且应按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3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一次付清农电工工资。
5.4 农电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公司应视同其进行了正常工作而支付工资。
5.5 农电工在事假和依法享受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5.6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农电工工资。因农电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农电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公司从农电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6 附则
6.1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6.2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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