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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借用人员)。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每日考勤制度。
三、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每日考勤工作,局领导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四、各处室每月初,将本处室考勤表报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核实后交财务科。
五、请假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提出,处室负责人批准或签署意见,7天以上病假需持医疗机构证明,未经批准的各类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批准权限。各类请假3日内的由各处室负责人批准,3日以上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及各处室正职请假需经局长批准。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请休假,由局长批准,其他副职由主管局长批准。
七、职工休国家规定的假期,如带薪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由处室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本人需到办公室办理消假手续。
八、因工作需要加班半天以上的事后可以补休,也可以冲顶病事假,但不准积累使用。
九、因公出差视情况给予半天或1天准备,出差期间遇法定假仍需工作的回局后给予相应补休,出差途中需绕道办事的应向主管局长请示,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职工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每发现1次扣罚10元,年内累积超过10次,取消年终奖励,年终不得评为优秀。
十一、旷工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3天以上除扣除岗位津贴外,取消年终奖励,年终不得评为优秀,一年累积15天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经批准休国家规定假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人员的管理,认真组织考勤,局办公室应不定期的汇同各处室负责人或主管局长,抽查考勤情况。对管理松懈、弄虚作假、虚报实情的,要追究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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