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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及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现对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作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试用、实习人员)的人事、薪酬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工作人员招聘录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遵循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原则,要求奉公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金融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同时有从事经济金融或教育管理、教学3年以上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新招聘拟录用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的证件。
第五条 招聘录用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招聘录用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议,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本基金会自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与招聘拟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
(三)双向选择,相互考察。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可以通知本基金会解除聘用合同;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后,本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试用人员或本基金会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五)本基金会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均需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书。
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的试用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书。
第三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六条 本基金会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直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制定工作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
(一)工资均以税前数值计算,并按照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天数按月发放,付薪日期为每月4日,支付的是当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试用人员工资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会领导批准。
(三)新招聘录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薪,退休和离职人员自办理退休和离职手续之日停薪。
(四)转正定级:试用期满、经转正考核合格的,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办公室根据试用期考核情况拟定正式工资级别并上报会领导批准。
(五)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 工作人员出差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出差,受派遣的工作人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报销出差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完成工作目标和计划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考核工作在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 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工作人员个人总结述职、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方法,并根据完成工作绩效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一)工作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调整岗位等。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奖惩、聘用、晋职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是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第六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 辞职规定
(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在本基金会工作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书》,经会领导研究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二)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本基会会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辞退规定
(一)对工作人员出现《聘用合同》第十八条情况的,本基金会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工作人员出现《聘用合同》第十九条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合同,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一)离职申请人分别为工作人员(个人辞职)、用人部门(本基金会辞退)。
(二)离职工作人员需办理事项:填写《离职申请书》和《离职交接清单》,办理工作交接;按相关要求,退还公物、报销账目,并归还借款。
(三)离职工作人员所属部门需办理事项:确定工作人员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协助离职工作人员处理工作交接事宜;监督离职工作人员交还所有有关本基金会资料、文件、办公用品等。
(四)办公室需办理事项:检查离职手续是否办理齐全(包括《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清单》;开具《离职证明》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离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等。
(五)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齐全的材料,为离职工作人员结算薪资。
第七章 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时间为8:30~16:00,公休日为每周六、周日两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月累计超过3次的,超过的时间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登记。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获得批准(请假1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长批准);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事后应如实陈述理由。
第二十条 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需持三级以上医院证明。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原工资的90%发放并扣发半年奖金;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按原工资的80%发放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规定
每季度事假天数一般不应超过3天(全年12天可调剂计算),超过规定天数不发放工资,同时扣发相应奖金。
第二十二条 婚假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可以享受10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三条 丧假规定5天。
第二十四条 生育产假规定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探亲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
(四)探亲交通费按往返火车硬卧票价如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规定
(一)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可申请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休假需提前1周向会领导提出申请,会领导视工作情况按规定安排休假;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本基金会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考勤统计
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统计,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统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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