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病假

时间:2022-05-18 20:25:0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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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病假

第一章 总则

考勤制度 病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提高我局的劳动纪律,强化组织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行,构建和-谐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建设局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职工工作时间实行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由建设局人教科制定并配合局领导监督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为8:15中午下班时间为11:40下午上班时间为14:15(冬时制14:45)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各种考勤时间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为2小时,2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为半天。

第六条 实行“签到制”。工作人员早上到岗后应在8:15前签到;下午上班时间岗后应在14:15分前签到;下班前应在到岗后,离岗前立即签到;月底以签到册的登记为准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他人不得代签;除实行签到外,还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迟到、早退均按缺勤半天处理。

第八条 事假、病假超过一天以上者,均需写出书面假条(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报办公室,不报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凡超过国家法定假期(如婚丧、生育假等国家法定假期规定时间)的,没有特殊原因一律按缺勤对待。

第十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请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集体活动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整齐列队,不到的以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一月累计迟到超过10次,在机关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三条 每周考勤情况需做一次汇总,送到部门领导。

第三章 休假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对象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六条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休假的种类

(一)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星期天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法定节假日在内。原则上为配偶、父母不在六盘水市及所属县市区域的职工。

1、夫妻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卧铺票。

3、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二)婚假: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的婚假为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为晚婚,另加10天婚假。

(三)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职工,给予3天的丧假,另外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不报销车船费、住宿费。

(四)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产假

1、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给予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40天产假。

2、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产前可休15天);满23岁及以上的女职工怀孕生产为晚育,增加3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产假。配偶晚育生产的,男职工可休10天的护理假。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程时间)。

(六)事假

职工因事急需办理的,给予事假。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年事假不得超过7天;工作满5年以上的年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的时限又不足于用公休假或放射假冲抵的,超出部分视为旷工。

(七)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给予病假。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休假的管理

1、同时享受探亲假、公休假、放射假的职工,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2、职工休假实行审批。职工休假在一天(含三天)以内的经所在科、室、站、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超过二天(含三天)的,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并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必须经过主要领导批准。

3、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人教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人教科办理销假手续。

4、各科、室、站、馆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出勤情况报中心办公室。

5、随时抽查各科、室、站、馆人员出勤情况,并与所、科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

6、因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公休假、休假的,剩余假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7、事假可以用公休假冲抵。

第四章 请假

职工请公休、探亲、婚、丧、产假、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须经各科室、站、馆负责人批准后,做好工作移交,在报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职工请公休、探亲、婚、丧、产假、事假三天以上,须经各科室、站、馆负责人批准签字,在报经人教科备案后,做好工作移交,在报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职工请公休、探亲、婚、丧、产假、事假七天以上,须经各科室、站、馆负责人批准签字,在报经人教科备案后,再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请假回单位的应主动销假,未销假的按超假处理,假期未满回单位的也应主动销假,不销假的按请假日期期满处理;凡一天以上的假期,一律凭请假人书面假条批准。

第十九条 集体活动

集体活动除有非请假的事除外,一律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须经主持人批准并报局人教科备案。

第五章 奖惩

当月出满勤的职工,每月享受出勤奖,有迟到、早退的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出勤奖20元,累计迟到、早退4次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出勤奖,事假、病假、探亲假和产假每天扣出勤奖2元,无故矿工2天以下的,每天扣50元,矿工3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出勤奖,如超出3天恶意矿工的;每天扣出勤奖50元,当月不够扣的,累计扣政府给的年终奖;公休假未修的,按可修天数每天发放20元人民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完善之处,将适时给予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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