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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培训办法
1.0目的
为了合理安置和管理待岗人员,拓展提高员工的执业能力。
2.0适用范围
各部门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
3.0职责
3.1公司各单位在年初对单位内部的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岗位编制确定待岗人员,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部门向本人下达待岗人员通知单,并由本人签字,报人力资源部。
3.2人力资源部派人负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
4.0待岗人员的培训
4.1公司为待岗人员举办各类待岗人员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个月。
4.2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3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对工作不交接或交接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不予接收。
4.3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的3日内到指定的培训地点、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4.4、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免去现任职务,视为普通员工。
4.5培训纪律
4.5.1培训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执行打卡考勤制度,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
4.5.2待岗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考试、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5.3在培训期间请假超过三天的,顺延待岗培训期。
4.5.4不按时参加培训累计旷勤超过3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除名。
4.5.5待岗人员参加培训时,要认真对待学习,做好学习记录;不得违反学习纪律,上课时间严禁睡觉、打电话、私下说话等行为。
4.5.6待岗培训人员要严肃培训纪律,认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更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5.0待岗人员的待遇
5.1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执行待岗生活费;
5.2待岗生活费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待岗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对缺勤的按缺勤天数扣发生活费。
5.3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及相关待遇。
5.4待岗期间,公司除为其发放待岗工资外并为其正常上各种社会保险。
6.0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6.1待岗员工的安置可由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由公司推荐。
6.2待岗培训期间,自己不能找到接收单位的,公司将推荐两次上岗机会,公司推荐两次新岗位而不接受的,公司自第二次推荐之日次日起停止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6.3经公司推荐或自己找到接收单位的,重新上岗后,公司按新岗位重新确定本人工资标准。
7.0记录表格
7.1《待岗培训通知书》
7.2《待岗人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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