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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凡参加点名的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按时在点名室点名。
第二条 点名时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震动状态,不得交头接耳,随便走动和外出。
第三条 有事须提前请假,并实行请假条制度。请假条由本人申请,分管领导和片长核准领导审批,点名前将领导批准的请假条交负责点名考勤人员手中,请假归来后及时销假。
第四条 所有参加点名人员,请假三天内向政工书记请假,请假四天及以上者向党委书记或镇长请假。
所有副科级干部有事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五条 点本人名时不到视为迟到。整个点名结束后不到,视为缺席,点名开始后,再口头捎假的,视为缺席。
因开会和因公出发不能参加点名的,由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和出发名单提交到点名人员手中。
第六条 建立考勤点名登记簿,严格考勤纪律。采取日考勤、月公布、季度初评、年终总评制度。
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每缺席一天罚款50元,并公布名单,提出批评。
党委秘书负责将每天考勤情况认真详细记录,罚款当面缴清。
第七条 早上点名考勤后,在岗在位,认真开展工作。下班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外出办私事和回去休息。
点名将采取定期点名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中途脱岗或擅自离岗现象,每出现一次罚款30元。
第八条 每季度累计迟到五次或旷工三天以上者,在点名会上作检查;
全年累计迟到十次或旷工五天以上者,扣发年终福利,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
全年累计迟到20次或累计因私请假和旷工15天以上者,全年每月只发给200元生活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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