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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 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 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4、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 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 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10、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原则
1、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 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
1、 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 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后,由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3、 查阅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 跨省、市、自治区查阅省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 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1、 到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统一由同级党委组织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两周)归还。
3、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紧在案卷内涂抹、勾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 借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保管保密检查核对制度
1、 为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25平方米,库房内要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2、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3、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严禁吸烟,更不准明火进入库房。
4、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档案盒)的样式规格要按规定的标准统一制作。
5、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6、 要经常检查档案保管与保护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 要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4、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5、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对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动、任免等工作中呈报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报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6、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要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7、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8、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十五日内,按要求及时主动将材料送往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归档,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要及时退还形成材料部门,待补齐手续、规范后收集归档。
4、要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工作,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逐份登记。
5、 对鉴别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行交接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档案袋(盒)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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