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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绩效考核通报

时间:2022-05-18 18:02:4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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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绩效考核通报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6号)和《关于印发含山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含政【2xx-x】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内容为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事财务管理、院内环境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七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群众满意度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等内容。总分100分。

(三)考核方法

建立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对职工和村卫生室的二级考核体系。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领导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单位职工和卫生室考核领导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等。县卫生局依据《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考核。镇卫生院依据《含山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2)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四、绩效工资构成及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职工工资统称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三部分组成;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我县将绩效工资总额的6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4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事假、旷工扣除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再分配。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总量的前提下,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方案和确定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同时要考虑科室、岗位、职称、学历等因素,综合确定每个岗位具体系数。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系数最高不超过1.5,最低不得低于0.7,单位正职岗位系数应确定为1.5。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部门预留总量的10%后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总量的22.5%至各单位,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考核分月进行,季度、年度考核由月考核加权平均数确定。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季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二)卫生院对职工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原则上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聘。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由县卫生局给予表彰。

(四)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如下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

单位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

×

本人岗位系数

×

本人考核得分/100

+

突出贡献

奖励

单位人员岗位系数总和

六、几点说明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县卫生局借调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六)其他政策根据《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含政办〔2014〕97号)要求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确定岗位系数,制定考核细则,经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单位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份的各岗位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3天,自觉接受职工监督。每月内部绩效工资发放表,要附《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月份岗位绩效考核情况表》和其它说明性文件资料,做为会计记帐的依据。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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