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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出差制度
一、原则和条件:本着拓宽视野,加强学习,增进联系,深化了解,促进发展的思路,组织政协工作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专题调研、友好访问、应邀回访、参加有关会议等公务活动,以利于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能力,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学习考察、专题调研须有书面提纲或方案,突出主题,联系实际,具有针对性;友好访问、应邀回访要有前提条件,明确范围;参加有关会议,应有主办方的明文通知。
二、批准程序:上述外出公务活动,由秘书长商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明确人员、经费、时间和地点,提请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
三、人员范围:
1、学习考察,必须由有相应工作职能、对应工作任务或即将需要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参与。
2、调查研究,必须由担负专项工作任务的人员参与。
3、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要求参加,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其他人员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4、友好访问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其他人员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5、外出公务活动包括省、市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安排的出省的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友好访问、参加会议等,原则上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安排一次、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每两年安排一次。
四、外出时间:学习考察、友好访问、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一般在12天以内。
五、外出经费:
1、外出公务活动经费,除市政协领导外,原则上每人次按4000元安排。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的,要及时报批。行前,由专人出具借条,按规定批准后才可借取经费,外出公务结束一周内办理报帐手续。
2、在本会外争取经费支持的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如外出经费超过规定的,可以在此经费中开支。
3、不属办公厅统一安排、超过规定批次的外出公务活动,机关不安排经费。
4、可列支的科目为:汽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礼品费和餐饮费等。
5、省政协各专委会和市政协各专委会组织的外出公务活动,经费由各专委会自行负担。
六、联系联络:由既定外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安排行程,并与对方发传真联系,落实途中的联络事宜。
七、外出公务活动结束后,外出人员须向主席会议或市政协主要领导报告公务活动情况。同时,随同人员须向秘书处通报外出时间,将会议材料交秘书处存档,向行政处通报所到之处接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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