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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自觉填写“考勤表”,凡超出是上班时间半小时以上者视为迟到,超出上班时间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记。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加强管理,严格制止迟到、早退、旷工及擅自脱岗行为。办公室不定期对全局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考勤情况按月汇总通报全局。
第二条 职工请假半天以上要办理书面手续,填写“鄂尔多斯市安监局请(休)假单”(附件2),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最后交办公室备查。
第三条 副科长及以下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四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和其它领导公出、请(休)假,应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专册记录。
第六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填写“鄂尔多斯市安监局销假单”(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查。全年旷工累计超过7天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评奖。
第七条 正常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年度休假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科长正常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第八条 局长公出、请(休)假,按规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副局长和其他领导公出、请(休)假向局长请示报告。
局领导在外公出期间,随行人员应将行程及时电告办公室。
第九条 各执法科室、二级单位在下乡执法检查前,应填写“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外出执法检查登记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安监局请(休)假单
请(休)假人: |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天) |
事由: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局领导签字: |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安监局销假单
销假人 |
| 所属科室(二级单位) |
|
请(休)假起止日期 |
| 销假日期 |
|
是否按时回岗 | 是□ 否□ | 是否按时销假 | 是□ 否□ |
未按时回岗、销假的理由: | |||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4:
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外出执法检查登记表
外出执法检查人姓名: |
外出执法检查地点: |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天)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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