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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员工作标准
为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宿管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宿舍区域良好的生活秩序,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 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宿管员必须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宿舍管理工作,工作时间按学院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中途离岗,下班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2、宿管员上班期间,必须保证学生财物的安全和宿舍公用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水、电管理,控制宿舍照明时间;出现财产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后勤维修。
3、宿管员上班期间必须认真检查所属区域的寝室,清查上课、自习期间的留寝人员,作好记载并及时向相关系部反映情况。
4、宿管员在上班的规定时间内,必须搞好寝室走廊、洗手间、卫生间、楼梯间和天井等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扫。
5、上课、自习期间禁止任何人进入寝室,有特殊情况进入寝室,必须凭相关系部批条。外来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或有效批条,经宿管员登记后方能进入寝室。
6、宿管员对学生宿舍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系部。
7、宿管员在上班期间,禁止从事一切与本工作无关的活动。
8、完成学工部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 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考核办法
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由学工部统一进行考核。每天由专人进行考勤和检查,其结果将纳入月度考评,并作为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具体细则如下:
1、宿管员在上班期间未经允许留宿外人,一经查处扣除当月工资10元/次。
2、学生在教室上课和自习期间,寝室出现被盗,宿管员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扣除当日工资20元/次外,还要负责相应的赔偿。
3、对于学生中出现突发事件、违纪现象不制止、不报告者,扣除当月工资10元/次。
4、容留他人在宿舍内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10元/次。
5、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者,一经查出,扣除当月工资10元/人,月累计达三次者,终止合同。
6、发现不检查、不登记、值班无记录,擅自提前开关门或开、关门不及时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10元/次。
7、宿舍内水龙头等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申报维修者,如被检查人员发现而宿管员未发现者,由宿管员赔偿损失并按损坏实际情况扣除当月工资5—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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