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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计生办绩效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人口计生业务工作水平,综合评价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建设高素质的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
乡镇计生办业务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详见附件:《衡山县乡镇计生办业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工作实绩按《衡阳市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督促检查方案》内容进行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县人口计生局成立业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站长为成员。乡镇成立业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等任副组长。
(二)考核程序:
1、乡镇评议:在听取乡镇计生办业务工作人员述职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结果权重占30%。
2、县计生局评议:县计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各股室站负责人根据平时考核及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权重占70%。
3、综合评议得分=乡镇评议得分×30%+县计生局评议得分×70%。
(三)考核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根据被考核人综合评议得分,按季度发放岗位津贴。
业务人员 | 90分以上 | 80分以上 | 70分以上 |
统计员 | 900元/季度 | 600元/季度 | 300元/季度 |
流管员 | 750元/季度 | 450元/季度 | / |
法规员 | 600元/季度 | 300元/季度 | / |
手术医生 | 600元/季度 | 300元/季度 | / |
协会、奖扶 药具、宣传 | 300元/季度 | 150元/季度 | / |
(二)处罚:对连续两个季度综合评议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三名的工作人员,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评议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三名的工作人员,给予离岗学习处理,不得发放各类奖金、津贴。
六、其它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及时、客观开展业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得分在90分以上的比率原则上不得高于60%。
2、乡镇计生办业务工作人员兼任两项或多项工作的,合并计算发放岗位津贴。
3、岗位津贴经费由各乡镇自行筹集发放。
4、本方案从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原岗位津贴方案废止。
5、本方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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