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人事档案如何办理
部门名称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事项名称 | 办理高校毕业生提取档案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穗府[2003]72号 |
办理条件 | |
办理程序 | 档案接收提取须知 (一)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1、接收单位是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市属人才交流中心的,统一由学校转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转递到接收单位; 2、接收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由单位或个人委托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保管。 (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学校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四)凡在我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期内可享受最长24个月免费档案保管。 (五)没有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档案存在我中心,作自动委托保管档案,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的问题》(粤价[2004]194号)文规定收取20元/月保存人事档案费。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取人事档案需凭《提取档案证明》(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及《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提取档案的,还需出具《提取档案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七)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
所需材料 | |
联系方式 | |
手工办理方式 |
受理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地点 | |
受理时间 | |
资料转递 途径 | |
办理期限 | |
收费标准及 依据 | |
网上办理方式 |
系统名称 | 办理高校毕业生提取档案 |
链接地址 | |
资料转递途径 | |
办理期限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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