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
(一)格式范例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内容
(略)
第三条 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
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
旷工 2天以上,每增加 1天,加扣年终奖 10%;连续旷工 15天,或 1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如下
表:
矿工天数 0.5天 1天 1.5天 2天 一 年 累 计 15天 连 续 旷 工 15天 一 年 累 计 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 +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 除名 除名
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 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
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 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 1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
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
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
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 +技能)÷ 25.5 ×2×加班天数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
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 1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
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
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条件:女满 23周岁,男满 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
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
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女工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
+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
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 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
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
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
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
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
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
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
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年以上的
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5年
不满 10年 满 10年
不满 20年 满 20年
不满 30年 满 30年
不满 40年 满 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4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
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 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年
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 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 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
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 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
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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