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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

时间:2022-11-24 04:46:0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需要对医院职工的考勤做好相应的考勤制度!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

  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篇1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全院员工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进行上下班打卡。工作中不得随意外出,如遇特殊情况上报科室负责人,方可离岗。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

  第四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院办公室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每周日下午前将下周排班表报院办公室。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考勤表于次月3-5日前交院办公室。

  第八项 院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全院本月总排班表打印上报财务科。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检查上班员工的签到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后果自负。

  第三项 忘记签到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院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请假:职工请假需到各部门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科领导提出续假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科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销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月休息4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季度休息。

  第六项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七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七项 丧假:直系亲属去世当天至直系亲属去世安葬后3天,发给基本工资。

  第八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 加班管理

  第一项 加班种类。1、节日加班;2、周日加班;3、夜班{含总值班};4、临时加班。

  第二项 加班调休和工资的补贴

  1、凡遇到需要加班的时间,应事先通知加班人员。医院因特殊情况安排加班者必须按时到岗,否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2、加班人员的积休,原则上予以调休,并在当季休完,否则做清零处理;

  3、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如不愿调休者,可予以相应的加班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天100元。平时加班按80元/天计算。聘用人员按50元/天计算。并由加班者和科室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第五条 上班制度

  第一项 若医院上班职工一月内无任何请假,发给满勤工资50元。

  第二项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护士帽等。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师故意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扣取当班医师30元。发现三次待岗一月。三次以上报卫生局处理。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

  4、新农合按制度操作。

  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配带任何首饰、一均发现一次扣30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均发现,扣30元/次。

  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篇2

  一,医院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外,凡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口头、电话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职工考勤各科室专人逐日登记,对出差、事假、病假、补休等都要有明确标记,于下月25号前交办公室备案核对。

  三,请假期间个人的综合指标一律由科室承担。

  四,任何人请假必须先办理手续,后离开岗位。各分管副院长负责对分管科室、人员的请假手续签批,办公室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负责人私自放走职工离开岗位,所有工作由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负责人在补休、节假日期间离开县城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承担所有因外出造成的责任。 请假程序

  一,假类包括:事、病、探亲、婚、丧、产、陪护假。凡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本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副院长、院办负责人,必须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到院办备案。

  (2),各临床、医技、以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经院长批准,报院办存档。

  (3),其他医护人员,请假必须经科主任批准。科主任只有半天的假权,一天以上先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护理部批准并到院办存档。

  (4),请假必须本人写报告,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假满后逐级消假,凭办公室通知上班。

  (5),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6),行政人员的考勤,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7),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休假除外)。

  (8),除院领导以外医院所有职工外出期间乘坐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票据,只能按照360元的标准报销。

  (9),全院职工一律不允许电话请假,若有均视为旷工。

  二 二、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职工请假两天以上、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院长批准;职工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经院长批准;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需填写一式三份请假条(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签字后一份交到分管职能科室备案,一份交医院办公室备案,一份交科室负责人备案。

  三,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或休假。 (1)未完成科室或个人应完成的工作时; (2)遇有突发应急事件、维护稳定敏感时期及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时; (3)遇有重要的会议、学习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时。 事 假 医院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1,医护人员请事假,扣除请假职工日均全工资。请假人员的综合指标及绩效工资都由科室承担。

  2,事假超过15天的职工、聘用人员扣除当月全工资。

  3,请事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4,全年职工事假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升职称的资格。

  病 假

  1,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相关科室开的诊断证明和辅助科室检查单及请假报告三份,经过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报院办存档。若没有此程序,查岗不在或得知请病假,均按事假论处。

  2,电话请病假,视为事假。任何人不得先离开后请假。

  3,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的必须在本县休息;须到外地医院确诊的要经过医务科批准。期间扣日均绩效工资。

  4,职工因病住院后需要休息者,综合指标由科室承担,同时扣除请假职工的绩效工资。

  5,职工累计病假六个月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科室不分摊其分摊费。上班须持医务科开的证明,方可到科室上班。

  6,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其待遇按照皮党组(2014)19号文件相关条例执行。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取消考核工资的调整。

  7,职工在私人诊所、私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务科不承认,若要休息按事假论处。

  8,因病假期间自行或者未请示院领导而外出发生车祸、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期间仍算病假。

  9,有门诊病假证明或住院后在家休息的医护人员,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扣每天的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加扣80%工资中的10%;两个月或以上的以此基数累加扣除;

  10,职工需要转院的,只报来回一趟的班车票,因病情特殊需坐飞机的必须由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否则按班车票报销,其他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办理。

  11,期间必须定期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不能出具合理病情证明的,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全院通报并扣半年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

  12,职工因病到外地或上级医院检查的,包括路程均视为病假。到和田检查为3天;到乌鲁木齐检查为5天。

  院内职工住院规定

  1、急危重症可先住院抢救后补办手续(医生出据的住院证,相关检查结果及病情介绍)。

  2、对非急危重症者,要持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和疾病所属临床医师出具的入院证,经职能科和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需住院治疗。

  四 院内职工转院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研究可准予转院。

  1、本院条件有限,诊断不明确者。

  2、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佳者。

  3、有上级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本院无条件治疗者,

  陪护假

  1,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重需要陪护。但必须持所在医院医务科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医务科批准,然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报院办备案。

  2,陪护假期间扣除职工的绩效工资,综合指标都由科室承担。

  3,陪护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在住院期间,出院后自动取消陪护假。消假时需持直系亲属所在医院的出院证消假。

  4,如果父母亲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由该子女陪护。如果家中有多个子女的要轮流陪护父母亲。

  5,父母亲不在规定医院住院的陪护均按照事假论处。

  6,科室要严格控制,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陪护。特殊情况除外(儿子不能陪护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母亲,女儿不能陪护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父亲)

  7,外出陪护的医护人员,只报销住院前后共6天的住宿票和差费,中间陪护期间的费用一律自付,陪护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休假 鉴于科室医护人员紧缺,现在一次性休完的休假规定,严重影响临床工作。故会议决定对全院职工休假做如下规定:休假调整为按月休,当月必须休完,当月不休完的次月作废。 工龄在10年以下的,每年有5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分5个月休完; 工龄在10——20年的,每年有10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10个月休完; 工龄在20年以上的,每年有15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剩余的3天在住院患者少的月份补休。 以上休假具体调配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五 探亲假 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退休职工除外),与配偶及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次假,假期为30天(包括路程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探亲期)一次,假期为30天(包括路程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包括路程假)。若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包括路程假); 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得累加探亲假天数,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包括路程假)。

  2,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未婚者每年一次、已婚者三年一次可享受探亲假30天(包括路程假),探亲期间待遇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探亲期间扣除绩效工资、车船费均自负。

  3,探亲假申请应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三份,经科室批准,报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存档备案。假满返院凭院办通知上班。假期未满返院,可休息一天上班,否则按事假论处。

  4,探亲假期间职工的综合指标、绩效工资都由所在科室承担。探亲期满返院工作,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按照级别、规定、金额报销)

  婚 假

  1,达到结婚年龄:(汉族:男22周岁,女20周岁;少数民族:男20周岁,女18周岁)给假三天。

  2,按结婚年龄,推迟三年的为晚婚。晚婚一年加2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

  3,再婚职工给假2天,复婚职工不给假。

  丧 假

  1,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在县城内准假三天。外地可酌情给假。

  2,岳父岳母、亲戚、朋友等死亡,需要参加者,必须写报告请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院办存档。但假期按事假论处。

  产、哺乳假

  1,计划内生育,按国家规定给假(单胎顺产给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剖腹产加假15天,多一胎加假15天。产假期间,职工的综合指标由科室承担,20%工资由院部发。

  2,职工分娩后,科室负责人必须把休息的天数报院办存档备案。产假期满后职工到院办消假,凭通知上班。

  3,每多生一个婴儿或产后结扎者加假15天。

  4,产妇半年内不值夜班。婴儿不满一周岁前,产妇每天上、下午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时间增加30分钟。

  人流、中期引产给假

  1,女职工一生只有一次人流、引产假,假期为15天,期间综合指标、绩效工资由科室承担;第二次人流、引产不给假,若休息按事假计算。

  2,根据医务科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给假42天。

  3,取、放节育器的职工没有休息。

  补 休

  1,职工值班补休,原则上不能积累,特殊情况除外。

  2,当月补休应在当月休完,不能存到下月,当月不休完的视为作废。临床科室、麻醉科因工作,当月不能安排的可以推迟到下月休息。其他科室人员一律不得存假。

  3,补休1天(含1天)以内在科室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上报相关职能科室备案,科室每月将补休人员天数名单上报职能科室备案。实行逐级请假制度(一般职工给科主任请假;科主任、护士长给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长请假;职能科室给分管院长及院长请假)

  4,安全保卫、医疗二线总值班人员,值班一天给值班费10元,安排半天补 休。遇到双休日者(值班24小时)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后,报值班费10元外,再给补休1天。 加 班 规 定 国家规定的8小时以外,职工到岗继续工作者可享受加班费6元/次。加班在4小时内的只拿加班费不补休。加班时间在4小时及以上的可领取加班费,同时还有半天休息,必须在当月休完,不得积攒。 行政后勤人员在自己职责规定范围内需要晚上来工作的,不能单独算加班,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因为病假、事假造成自己当月工作不能完成而需要夜间来工作的,不能单独算加班。 临床、辅助科室加班,必须填写《县医院加班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方可承认。否则不得申报加班。 医护人员夜间值班费调整为:大夜班20元/次;小夜班10元/次;加班费6元/次。(加班在4小时内的只拿加班费不补休。加班时间在4小时及以上的可领取加班费,同时还有半天休息,必须在当月休完,不得积攒。) 职工上班期间的传染费调整为:行政后勤2元/天;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剂科、麻醉科4元/天;传染科6元/天。院办、医务科、护理部按照3元/天;供应室、洗衣房按照每天4元/天计算。以上调整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外出学习及短期培训规定 医护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持自治区卫生厅、医学会、护理学会等下发的培训通知或传真,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派遣培训、学习,其他的培训一律不能外出参加。参加培训的医护人员回来后必须开展讲课,如果不开展讲课、培训,取消该职工以后的培训资格,培训费及交通费由科室承担。 由医院派遣出差、开会、学习、进修的医护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只报来回一趟的班车票,其余车费不报。医护人员一年中只有两次外出学习、培训,超出者费用由科室承担。 医院开支较大,为了减少开支,外出开会、学习等活动,除院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坐飞机,如果坐飞机者将按照相应级别车费的费用报销。规定只能报销单趟360元的费用。

  八 外出期间的补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执行。 外出培训人员可以提前1天报到,培训完后可以在培训地区滞留1天后返回。外出培训医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单位,超过的天数按事假论处。 聘用人员病、事假及其他规定 (一)、病假、事假、生育等待遇规定。

  1、对住院出院人员,病休超过医疗期限15天不上班,甲方可单方面辞退。

  2、聘用人员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或者旷工1天的,医院可单方面辞退。

  3、聘用人员请假必须向科室主任当面请假,其他方式的请假一律按旷工论处。

  4、聘用人员婚假、产假按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但提倡聘用人员晚婚晚育。

  5、探亲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工资待遇,医院按照比例给受聘人购买社会保险金。

  6、聘用人员所有假期不享受工资,医院按照比例给受聘人购买社会保险金。

  7、属于农业户口的,应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医院不予重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

  8、聘用人员在医院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年底根据工作表现可以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和国家职工享受同等的奖励。 9、聘用人员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差错、严重投诉及医疗官司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所有责任、赔偿由其个人承担,医院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科室风险奖、奖金提成等

  1,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核算制度。依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分配奖金。彻底实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作到公平、公正、公开。统一制定科室劳务费分配登记本,逐月记录。

  2,科室主任、护士长在领取奖金时,比一般职工多拿平均奖的50%。(职工拿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只能拿150元,多拿的50元是操心奖)。

  3,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正式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均作废。

  医院考勤与请假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科室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医院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5月-9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

  10月-4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7: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科以下人员请假1-3天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4-7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含连休5-7天),7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含连休7天以上);各护士长、科主任、组长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含非节假连休3天以上)。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注明原因。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向所在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日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扣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达15天及以上的,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扣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

  4、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上级领导),如实说明原因,(按第九条原则)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积休假

  1、员工在医院工作满一年,享受一年一次累积积休7天假。工作每增加一年累积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积期不超过14天。

  2、积休假需一次休完,年度未休积休假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累计时段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5天。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15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妊娠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天。

  第十五条 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3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经所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六条 旷工

  1、未向上级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医院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当月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10%;旷工二日(当月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30%;旷工三日(当月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超过三日(当月累计)者,医院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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