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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二)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三)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五)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者产假为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月照顾假。
(六)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七)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长五天。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执法局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到督察科进行备案,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二)审批权限:
1.一般职工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由督察科备案;
2.一般职工事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签署意见,大队长(处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
3.一般职工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签署意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
4.一般职工事假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字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
5.中层干部事假1天以内,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签署意见,大队长(处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事假2天以内,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签署意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事假3天(含)以上的,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
6.婚嫁、产假到人事科、督察科分别备案;
7.假期期满后到督察科销假。
第三条 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二)病假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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