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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工学院人事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规定仅限为三天以内(含三天)与个人事务相关的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因公出差应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超出三天的请假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行政人员
行政人员请假,由本人申请报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辅导员
一天以内请假由辅导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科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辅导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管理科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教师
一天以内请假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请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研室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以下条件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按正常程序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四、考勤管理
各教职工的考勤和请假工作由学院分管领导主管,同时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记录、统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附则
(一)本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民族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民族教育学院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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