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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赔偿
【案例】 A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 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4-1-1到2004-3-31,在2004-2-15公司突然向A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A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A很无奈,只好办理了交接手续,到了月底,公司没有发放工资,A到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A不服,向劳动法律师咨询后向劳动部门提起了申诉,最后仲裁委员会不仅支持了其未支付的工资,还给了她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此案中劳动者由于通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2014年1月1日之前北京市原有的有关规定,其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因此公司在2004-2-15日辞退员工的日期已经过了试用期,因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离职时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该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依照2014年1月1日之前北京市原有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照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要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那么首先应该看看你们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经过了法定的试用期,如果不和规定或者超过了期限,那么,在辞退员工时就要谨慎行事了,因为这里面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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