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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电站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响洪甸水电站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企业各种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算员工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消极怠工、不擅离岗位,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工作日内,班前及班中严禁饮酒;
4、工作日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5、工作时间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电站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周六、日休息。发电运行、变电运行等岗位的员工实行轮班制。员工出勤实行日考勤制度,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日考勤记录、月考勤报表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站全体在职在岗员工。
第二章 考勤员及考勤记录
第六条 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由站行政工作部负责。
第七条 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单位(部门)综合员负责本单位(部门)考勤具体工作,没设综合员的,由本单位(部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考勤;有班组的,班组长即为本班组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班组的考勤工作。电站领导班子成员考勤由行政工作部负责。
第八条 考勤员的职责:
1、熟悉有关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本单位(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允许空勤、补勤和考假勤,不得随意涂改;
2、协助行政工作部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反映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单位(部门)员工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4、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按时报送考勤表。
第九条 考勤员每天以表格形式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十条 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单位(部门)核对、统计、汇总上月考勤情况的时间,班组考勤需每天向所在单位(部门)考勤员上报汇总;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为部门向行政工作部报送上月考勤表的时间;每月第三、四个工作日为行政工作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台帐、汇总考勤的时间。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生产厂房员工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不到岗的视为迟到,下班前十五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其它单位(部门)员工上班时间十分钟后不到岗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前十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周一交通车到站后三十分钟不到岗的视为迟到,周五交通车离站前三十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员工休假,在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考勤员应将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请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请假时由本人提前填写好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请病假的需附医院有效证明,请补休的需附有效补休单,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与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请假,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天,超过1天仍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
(1)班组员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班长审批,并报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半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班长审核,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站分管领导审批。
(2)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站分管领导审批。
(3)站领导副职及中层正职请假须经站主要领导批准;中层副职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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