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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报社内部管理,确保报社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报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1.考勤对象:全体人员。
2.考勤内容:
(1)行政人员:在上班时间以后到岗未经请假即为迟到,在下班时间之前因私离岗即为早退。
(2)业务部室人员:按完成策划、组织宣传报道,完成稿分情况、完成编辑出版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全体职工未经批准不上班为矿工。
3.考勤原则:
(1)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考勤由报社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请假管理
全体职工实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因私、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销假。
(一)、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1.报社总编辑请假按市上有关规定办理。
2.副总编辑及纪检组长请假1天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总编辑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3.全体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上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一般职工请假半天由部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所有职工请假1天以上由总编辑审批。
4.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因公临时外出,向所在部室负责人报告。
(二)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1.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由本人亲自办理,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具备书面假条,请假者需按审批权限电话请假,由批准者告之办公室,事后完善手续,违者按旷工处理。
2.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请假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请假无效的;
(2)未经批准请假或先假后报的;
(3)擅自超假的。
3.返岗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
4.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又不完善有关请假手续者,及先休假后报告人员,一律按矿工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报社概不负责。
5.一年内连续矿工超过15天或累计矿工超过30天者,依照劳动人事有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三、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否则不予批准;弄虚作假者以旷工处理。
2.因公致伤者,经总编辑批准可休息,不扣发奖金(津补贴)和各种外勤补助。
3.每月病假不超过五天,每超过一天按比例扣发当月稿编费,以此类推;月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月稿编费。
(二)事假
因办理私事请假的,先休当年的年休假;当年的年休假已休完的,或没有年休假的,才能请事假。每月事假不超过2天,超过天数按比例扣除当月稿编费。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职工父母双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生、实习生、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8.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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