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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考勤制度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启执法发〔2014〕23号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执法大队,城建物业公司、环卫处,机关各科室:
现将《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考勤请销假制度
抄送:本局党委各成员,执法大队下属单位。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城-管执法系统考勤及请销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上、下午上班均实行签到制,并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按级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局督查室备案。
二、凡到时无故未签到者即视为迟到。一日内2次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外出未告知)作旷工处理。当月累计3次以上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外出未告知)作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协管员旷工2天以上予以辞退。
三、各单位、科室必须制定专人负责考勤,并认真记载《考勤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督查室。
四、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请假。重大行动或全局性统一行动,原则上不准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需正在休假的工作人员到岗而不到岗者,均视旷工处理。
五、凡请假一律由本人向单位、科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及急病除外,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按级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一)一般人员请假1天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二)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三)病假须持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假离启外出,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按级销假。
六、事假、病假、旷工等均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扣发相应工资及考核奖。
(一)事假。工作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一月内事假超过2天或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1天扣发工资及考核奖50元。
(二)病假。工作人员2天以上病假须凭县级以上或指定就诊医院休息证明,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请假休息。
病假1个月以内不扣发考核奖,从第二个月起按实际病休天数扣发考核奖。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10年以上全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20年以上按90%计发。对因公负伤、身患绝症等特殊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可不扣发工资及考核奖。
(三)产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工作人员享受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一次生育多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人工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3个月以内的给予产假15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考核奖按单位、科室人均考核奖的70%计发。
(四)婚假。工作人员结婚享受3天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的,增加7天婚假。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及考核奖。
(五)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的,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及考核奖。
(六)旷工。凡旷工扣发当月工资及考核奖。
七、其他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的,扣发当月工资及考核奖。
九、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统一由局督查室扎口处理。
十、考勤及请销假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按市局有关规定及考核办法严肃追究。
十一、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十二、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协管员。
十三、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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