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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考勤制度
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政字(2014)3号文件
关于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本公司发展状况,对原有的考勤制度进行修改补充,以维护本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一, 上、下班作息时间原则上不变,机关员工月出勤日为22天,月平另计。工地员工出勤日为26天,月平另计。
二, 月出勤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员工,出勤工作日一律按百分之七十支付工资,缺勤时间作旷工记载。
三, 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九十天者,作除名处分,被除名的员工企业不再为其缴纳社保经费。
四, 员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先向考勤负责人书面请假,若因急事不能按时出勤,先口头请假,事后必需补写请假条,否则作旷工记载,事假不计算工资。
五, 凡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出勤工作正常者可享受出勤补助,出勤补助按原规定标准发放不变。
六, 本企业员工一定要认真打考勤卡,工资发放及考勤补助一律以考勤机记载为依据,同时废除考勤备忘录。企业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职员可享受特优待遇不记考勤,但不享受考勤补助,
七, 工地以项目经理为考勤负责人,机关以副总经理张宏兵为考勤负责人。考勤负责人一定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八, 原企业规章制度仍然行之有效,若有与补充条款不符的,以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于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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