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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教职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决定对学院教职员工探亲休假的假期及其待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 凡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并由学院代扣代缴 “五险一金”的全日制在岗教职员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员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教职员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2. 对教职员工的父、母与教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员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母的,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 教职员工的父母由于特殊原因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须由现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待遇。
4. 本规定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养父母或由于父母双亡,在16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抚养教职员工长大,而现在与教职员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亲属(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教职员工和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抚养亲属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5. 本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6. 双教职员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双方父母又不在同一地点居住的,在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探亲假期
1. 教职员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其时间以寒、暑假的长短为限。其中已婚教职员工探配偶的,如寒、暑假时间不足30天的,除往返一次路途外补足30 天。
2.寒、暑假有条件休假而自己不休的不另安排时间休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女教职员工当年已休产假者,仍可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4.台胞、归侨、侨眷教职员工出境探亲按探望父母四年一次;探望配偶三年一次;出国(境)探亲假期为三个月。
5.本规定所指的假期,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
第四条 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
1.教职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内薪资待遇不变。
2. 确定教职员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如确因特殊原因配偶、父母不在正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其路程假和往返路费不得超过原标准。
3. 同一年内,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时间但不报销往返路费。
4. 教职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5. 归侨、侨眷教职员工的探亲路费按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上述条款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第五条 教职员工探亲的车船费报销标准
1、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卧铺费。年满五十周岁、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软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条 办理教职员工探亲的程序和要求
1、 教职员工休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铁院教职员工探亲请(销)假审批表》,按照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人资处备案后,返回各部门考勤员,返校时再交人资处销假。未备案者不予报销路费。
2、 各部门考勤员对教教职员工探亲要按规定认真进行登记。教职员工探亲返校,在本部门考勤员处领取《教职员工探亲请(销)假审批表》,填写到校时间,考勤员签字后,须在开学一周内交人力资源处销假,并办理报销手续。
3、 对无故超假的教职员工,按照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4、 教职员工探亲路费的计算、审核、报销由财务处负责。
第七条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人资处负责解释。
湖铁院教职员工探亲请(销)假审批表
工作部门 |
| 职务/职名 |
| 请假人姓名 |
| |||||||||||||||
被探亲人 | 姓名 | 探亲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合计天数 | ||||||||||||||||
与员工关系 | ||||||||||||||||||||
户口所在地 | 假期有效联系方式 | 返校时间 | 考勤员签字 | |||||||||||||||||
现居住地 | ||||||||||||||||||||
人 力 资 源 处 填 写 | ||||||||||||||||||||
备案时间 |
| 备案签字 | 销假时间 | 销假签字 | ||||||||||||||||
批 准 人 意 见 | ||||||||||||||||||||
部门主管 | 教务处 | 人资处主管 | 主管院长 | 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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