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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外聘员工队伍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员工素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外聘员工是指各学院、各单位聘用的不纳入学校人事处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用工)。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外聘员工必须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量,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内富余人员。
第四条 校人事处是学校外聘员工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依法用工。
第五条 校劳动服务中心是学校外聘员工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发布用工信息,提供人才信息,统一收取、交纳各种保险费和用工管理费,审核工资发放花名册,管理用工个人资料,督促各单位依法用工,调解用工纠纷,处理有关外聘员工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聘用外聘员工,要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规,依法办理用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外聘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如利用学校计划内经费聘用外聘员工,必须事前提出用工计划,报人事处审批后方能聘用。属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需事前向劳动服务中心报送用工计划。
第八条 外聘员工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道德品质好,具备从事某项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第九条 招用外聘员工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招用校内富余人员和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及市内下岗人员,不得招用无《计划生育证》的外来人员。
第十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工种的外聘员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聘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 天。
第十二条 经考核确认聘用人员后,用工单位须持被聘人员的健康体检
表、本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上岗资格证等材料,到校劳动服务中
心登记备案。外聘员工的工资、劳务费、奖金等由用工单位造好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劳动服务中心备案)报送校劳动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
发放。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在试用期满后30 天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交校劳动服务中心统一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
第十六条 外聘员工参加有关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十七条 外聘员工参保手续由各用工单位造册交校劳动服务中心统一
办理,参保时间从试用期满算起。
第十八条 外聘员工在合同期内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等参照学校教职工待遇,由用工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参照正式职工发给外聘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外聘员工每年必须与各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标准由用工单位制定。
第二十一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外聘员工,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由校劳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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