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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考勤制度
为了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办案安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司法警-察看守值班制度。
一、司法警-察看守的对象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刑检、监所部门的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三种人)。
二、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时,凭《派警令》到办案工作区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严格按《刑诉法》规定的12小时执勤口检查执法场所的安全,制定预防措施。
三、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时,必须着装持《警官证》 等相关证件。实行交接-班登记制度,好相关登记。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携带警械具。
四、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用警部门的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要文明执法,不得对三种人有过激或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禁止行为。
六、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注意保守秘密,不准私下与三种人交谈和案件有关的话题,不准从主办案件人(检察官)那里打听(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七、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应自觉检查第二、三项是否具备,不具备者不准执行看守值班任务;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过程中,如有违反第四、五、六、七项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作违纪论处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二:
一、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二、大队机关民-警实行一日一签到制度,严禁代签补签,弄虚作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自觉填写考核日志,大队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民-警实行逐日考核,每月二十五日将考核情况交到大队办公室。办公室对各所、队人员的上岗情况,要不定时的查勤,每周不少于3次,对假公外出而实为办私事的或脱岗后本所、队负责人不知去向的,每发现一次作旷工一天论处。
五、出勤情况纳入当月的目标量化予以考核奖惩。
六、考勤薄由每日值班领导监督落实,并做好登记,8:10分准时封签。
七、考勤考核情况由办公室逐月累计,全年出勤达不到法定天数的不得评优评先。
八、正常上班时间外出,均须给所、队负责人报告(所、队负责人外出向大队分管领导报告,大队领导需告知办公室);未报告,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外出超过约定时间按旷工处理。
九、每月上班时间未满22天的不参加考评,因病请假的按实际天数量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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