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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考勤管理制度
滨湖镇财政所考勤请销假制度
2014-01-10 16:48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和行业作风建设,维护财政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财政机关的良好的服务形象,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班或在公作时间内擅离职守。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考勤登记情况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依据。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假都要请示所长,经所长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班;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由考勤员(副所长兼任)负责,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名制,作息时间执行镇政府作息时间。按时参加镇集合点名,未经所长同意,任何人不准到组织科私自请假。
第四条 考勤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1日由考勤员统计汇总上月全体人员出勤情况,报所长阅示后,按照财政局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市局办公室,并在全所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违反考勤、请销假制度规定者,按以下处理:
(一)每月迟到早退一次通报批评,两次取消评先树优资格;旷班一次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二)全年旷班超过3次,迟到、早退超过10次的,取消全年评先树优资格。
(三)请假结束后不及时销假的,按旷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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