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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人事档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新进人员和个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保管。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在到档之日起30日内将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初次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前还需到人事代理部履行公开招聘、公示手续。如30日内未将确定劳动关系材料归档,人事档案按原有渠道退回。
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自愿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由本人及单位人事工作人员携带人事档案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 新增人事档案材料。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其中,国内学历需持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材料、国外学历需持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方可归档。
第五条 人事档案鉴别。凡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归档。如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第六条 新建人事档案。凡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从未建立过人事档案的均可申请新建人事档案。新建人事档案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派遣单位,依序分别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管理部、人才派遣部提出建档申请。原有人事档案遗失的,不在新建档案范围之列。
第七条 干部身份认定。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原为干部身份需要重新认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政审。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需对申请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和申请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
第九条 人事档案查阅、借阅。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严禁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外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需严格依据人事档案内容出具,和人事档案内容保持一致。单位代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个人代理人员持本人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出。单位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转出人事档案需经代理单位同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用人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办理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合[2014]96号、苏价费[2014]392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代理单位及个人2014年12月31日前所欠费用仍需缴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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