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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退有什么补偿呢
2014年2月16日,我的邮箱收到了这样一封邮件:陈老师,你好!我叫梅书平(化名),现年26岁,2014年12月应聘于河南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至今,月薪1000多元(不含佣金提成),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2014年正月初八下午迟到,老总把我骂了一通后让我走人,我没有理会一直照常上班,公司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可是前几天一个要好同事听财务经理说,老总跟他说让我走人了,不要发工资了,可我从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个月不发工资我该怎么办?如果单位提出辞退我应得到哪些赔偿?为了维权我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果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我该怎么办?如果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请你给我一个解答,谢谢陈老师了!
回答:第一,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你拒绝补签则你的有些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关系,而且有些经济补偿可以不给。如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有不合法之处,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应以实际签字之日为准,不可以写2014年2月*日签订,意即应明确反映出用人单位是拖延1年多后补签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限开始的时间可以写2014年1月1日起,这个日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
第二,你应当举证证明与该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你2014年12月应聘进入该公司,尽管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你一直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劳动,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这样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但你应当提供与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一是用人单位发给你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二是发给你各种奖励的证明或文件;三是参加单位会议的记录;四是与客户业务往来邮件;五是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发放名册;六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从社保中心可以取得);七是“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八是在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九是考勤记录;十是老板口头辞退电话录音;十一是离开单位最后结清工资的凭证;十二是单位拒发工资凭证;十三是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作接交清单;十四是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不是都需要,只要有几件主要证据就可以。
第三,无论单位提出还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依法都应当出具退工单。你的老板口头告知你来上班也没有工资是不能算数的,应当发给你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最后应当发给你退工单。职工凭退工单,一是申请失业保险金,二是寻求新的就业单位,因不出具退工单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2014年1月1日生效,在此前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年零1个月,所以你的2倍工资可以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你可以主张11个月的2倍工资。鉴于你已经按月领取了工资,单位还应当另行支付你1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个规定,你已经与该公司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坚持这一条,法律就应当支持你的请求。
第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依法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七,你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你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谓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工资。你应当按照这个规定计算单位解除你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包括提成和佣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共2年零2个月,其中1年零一个月是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补偿金适用《劳动法》和劳动部的规定,应当按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余的1个月则没有经济补偿金。另外的1年零1个月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两倍。
第八,单位没有安排你的年休假依法应当支付300%的工资。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你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第三条还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根据你27岁的年龄我估计你累计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所以你的年休假时间应当为5天。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规定,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工资应当为:月均收入 21.75 5 (300%—100%)。
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规定,如果你们公司3月1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2014年的休假天数=59 365 5=0.8—0=0.8天,因此你2014年单位不应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九,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协商的余地。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并依法进行处罚。
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哪怕是少缴10年也要补缴,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单位应当依法为你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依照这个行政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文字已经表述得很清楚,我无须作什么解释。
第十一,用人单位对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你应当进行应诉和抗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你这个案件的情况可能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按该第五十条规定执行。如果单位提起诉讼,你就应当根据对方起诉状副本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应诉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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