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制度
为规范全院考勤与休假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在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基本福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关于职工休假制度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浙江省职工劳动管理及休假制度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院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每位员工上下班时必须自觉打卡,严禁他人代替打卡考勤。
(二)全院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和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参照宁波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三)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每月初以各部门为单位,汇总本部门员工考勤登记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上月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汇同院财务部门核定员工月公差等情况后,予以备案,必要时予以公布。
(四)员工在1个考勤月中迟到或早退3次,扣除1天绩效工资;旷工1天停发1个月工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休假制度
员工假期由法定节假日、国家带薪年休假、中科院宁波工研院带薪休假(简称工研院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构成。
(一)国家带薪年休假
1、员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灵活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分散使用,累计天数;也可以采取调剂使用,抵代病、事假;
3、带薪年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因公提前上班,剩余假期可在当年继续使用。带薪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员工按规定享受我院带薪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享受产假满98天的;
(5)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6)当年旷工1天的;
(7)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
(二)工研院带薪休假
我院带薪休假每年两次(一般安排在高温及春节期间),具体放假时间及长短由综合办公室通过内网及时发布通知。
(三)探亲假
1、探亲假包括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
已婚员工在工研院累计服务时间满1年以上,且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宁波大市范围),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假。
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宁波大市范围),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假。
2、根据国务院关于探亲假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规定,员工应在我院统一安排的带薪休假期间探亲,剩余探亲假天数可在当年继续使用。
3、探亲假天数计算
已婚员工探配偶假,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父母假,原则上每4年1次,假期2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2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未婚员工自愿2年探父母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员工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有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不享受探配偶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未婚探父母假,其已婚探父母假从次年算起;离婚当年不享受单身员工探父母假。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除以上假期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员工探亲假期(含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及工研院安排的假期。
6、探亲假期间待遇
员工可以在探亲回院一周内凭往返车票及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路费报销手续,一年内只报销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逾期不予办理。标准如下: (1)省内探亲路费100元;(2)省外探亲路费1000公里以内200元;(3)1001-1500公里300元;1500公里以上400元。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者,可同时报销1-2天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在150元内凭发票按实报销。8、员工在探亲期间,因公提前回院工作,管理部门主管及其以上人员、科研系列高级科研人员可凭票全额报销火车往返硬卧车费;其他员工可凭票全额报销火车往返硬座车费。
探亲假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
(四)病假
1、员工看病时间超过半天以上,记作病假。病假1天以上,员工请病假须凭市级医院的“病休建议证明”,并视实际情况办理病休审批手续。突发病,事后须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补办相关手续。病假5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天、15天以内的病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5天的病假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病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2、员工病假期间原则上执行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与以下待遇“就高不就低”:
(1)病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第2个月起,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员工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院内同岗位员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5、员工病假的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五)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事假5天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5天、15天以内的事假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5天的事假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不变;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按本人日绩效工资扣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
(3)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从第3个月起不享受员工的相关生活福利待遇,并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考勤及休假制度。
【考勤及休假制度】相关文章: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精选12篇)08-17
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04-09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7篇)10-21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集合8篇03-09
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5篇04-09
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4篇04-09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3篇01-27
考勤的制度12-17
请假休假制度06-29
考勤打卡制度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