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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补贴制度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青一建集字【2011】36号
集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核心层及紧密层各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
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4、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集团总部)、总裁(核心层各单位)、单位负责人(紧密层各单位)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在工作范围内注明详实理由,经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补助费报销标准:
1、乘车补助标准:出差人员连续乘车8小时及以上的或夜间乘车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2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24小时及以上的,给予4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3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60元补贴。
2、司机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出差除执行一般管理人员食宿标准外,
考虑其工作特殊性,增发行车补贴。省内地区出差每次补加30元,省外地区出差每次补加50元。所在部门要对出差人员的往返时间做好记录,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差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出差预算,经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出国人员在规定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列支费用报销。其它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需写明事由,由董事长批示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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