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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校团委、学生会规章制度,使干部考勤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校团委、学生会工作纪律的明确性,促进校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各干部接到校团委、学生会会议或活动通知后,必须准时出席;
2、团委例会、各部门召开各种会议以及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求参加的学生干部必须自觉提前5分钟到场,并到组织部处签到。迟到3次或者无故缺席1次者(活动或会议开始后,10分钟内不到即为迟到;15分钟后不到则视为缺席)责令其以书面形式向团委书记检讨并内部通报批评;无故缺席2次者将在例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评优资格;无故缺席达3次(含3次)者(迟到2次作缺席1次),责令其自行辞职或由团委会讨论,撤消其职务。
3、凡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或活动前将请假条交到主要干部(副书记、主席、副主席)处,经主要干部签名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条将交组织部备案。原则上不请假,会后补假视为无效(若遇特殊情况,没能事先请假者,本人应于事后两天内主动向团委书记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为有效。)3次请假折合为1次旷缺,一学期请假超过3次者,取消评优资格。
4、主要干部在签发假条时,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了解情况后,才可签发。
5、每次会议或活动后,组织部应认真登记“团委干部考勤册”,并存档。
6、各部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均可按照本制度考勤,由各严格作好考勤并交组织部存档。
7、经团委会讨论评定,干部在工作中有一次重大失误必须写3000字以上检讨并取消评优资格,有重大失误达两次者将开除团委、学生会,并通报系部。
8、组织部应定期在会议上公布考勤情况。
9、以上制度解释权归校团委、学生会。
10、以上考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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