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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辞职 辞退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辞职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自主择业的形式之一;辞退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用人自主权的具体表现。辞职和辞退的合法权利,均应得到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辞职是指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本人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及其它工作关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职位上任职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重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完成的;
(三)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特殊,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派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未满规定期限的;
(五)由所在单位公费派出学习、进修、培训,学成后回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
(六)不符合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用人单位吸引的各类人才,单位资助其安家、解决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上学问题,或获得政府人事部门资助的住房补贴,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期限的;
(八)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呈送;与单位签有聘用合同且聘期未满的,需先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批准解聘后方可提出辞职申请。
(二)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辞职的,在《辞职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同意辞职的,在《辞职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一份《辞职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旗县区属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要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不同意辞职的,审批机关要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同意辞职的理由。
(四)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直接审批,同意辞职的,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各级审批机关应在接到辞职申请人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批。超过30个工作日未予审批,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 在审批辞职期间,申请人仍应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职人不得带走属于原单位的内部资料、科研成果及公共财物,违者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章 辞退
第九条 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其他人事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岗位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三)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人员,落聘或解聘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程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
(七)因单位调整、撤并、缩减编制或因回避、岗位轮换等原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调整,15日内不到岗工作的;
(八)触犯刑律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受到治安处罚,经单位考核不宜留在单位工作的;
(九)符合聘用合同规定辞退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患重疾病、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二)因公致残或患本专业职业病经法定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辞退事业单位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或人事部门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人员审批表》),并附详细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在接到所属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报告后,集体研究做出决定;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同意辞退的,在《辞退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一份《辞退人员审批表》进行备案。同时,将辞退事业单位人员的决定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向被辞退人说明申请复核、仲裁的权利和程序。
旗县区属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要报旗县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备案。不同意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不同意辞退的理由。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无理取闹、纠缠或威胁领导、伺机报复或扰乱工作秩序,违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辞退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不得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辞职辞退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须在自批准辞职或辞退的一个月内办理工资清理手续并到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同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停发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期间辞职的,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平时辞职的人员,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不接受离职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原辞职辞退决定自行撤销。
第十九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在辞职或辞退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所在单位移交同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已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机构,终止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业务,由辞职或被辞退者本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商洽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辞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具体发放要求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在辞退人员后,将《辞退人员审批表》报社会保障机构,由社会保障机构审批被辞退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和享受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如有欠缴费的情况,应补交欠费,其辞退的人员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现行财政拨款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承担,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执行。发放方式可以由单位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发放。所在单位持《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和《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费发放表》到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被辞退的人员,1年内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待业期超过1年以上再就业的,其工龄在减去待业时间后再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同意辞职的书面材料或辞退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复核和仲裁期间不停止对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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