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打架斗殴辞退意见
案由
申诉人:乔某,男,30岁,某卷烟厂工人。
被诉人:某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卷烟厂厂长。 被诉人于1995年11月6日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为由,将申诉人辞退。1995年11月8日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被诉人的辞退决定。
调查过程
申诉人于1995年10月14日在厂浴室洗澡时,与同厂职工钱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打斗中,申诉人的头部被打出血,钱某的手被扭伤。经他人劝解,双方才分开。申诉人在到厂医务室处理伤口时,遇到好友赵某,遂邀赵某找到钱某所在的车间,与钱某和其同事李某、宋某扭打在一起。造成车间停产15分钟。事后, 申诉人作了检查。被诉人对这一事件进行处理时,认为申诉人是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于1995年11月6日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为由,将申诉人辞退。
分析意见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对辞退的条件加以了规定,在规定了七种构成辞退的违纪行为的同时, 也规定了只有当违纪职工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以辞退。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个人矛盾有待处理的时候,表现的十分不冷静,再次邀集好友到对方的工作地打斗,造成车间停产15分钟。申诉人确实是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被诉人认定事实是正确的。但是,被诉人对申诉人给予的辞退处理的作法是错误的。尽管申诉人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属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辞退的行为之一,但申诉人属于初犯,而且事后作了检查,有接受批评改正错误的表现,属于可以辞退,也可以留厂察看的情况。
调查结果
撤销被诉人于1995年11月6日作出的将申诉人辞退的决定。
经验教训
我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了国有企业辞退企业职工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本案申诉人的行为已满足了该条第(六)条项所定条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要辞退职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首先应对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在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无效时,企业才能将其辞退。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打架斗殴辞退意见。
【打架斗殴辞退意见】相关文章:
梦见辞退、辞退04-08
梦见辞退04-03
辞退的通告03-08
辞退的通知12-11
梦见被老板辞退04-02
梦见被辞退了04-02
梦见被领导辞退04-04
人员辞退通报03-06
公司辞退通知03-03
梦见自己被辞退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