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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学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放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放假的,一天内报中心校(镇)批准,超过一天,报县教育局批准。
2、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安排好自己的课程,报教导处备案,然后办理请假手续,写请假报告,报领导审批后方可离校,到期必须及时回校销假。每学期一般累计不超过十五天。
(1)常务副校长请事假(或外出办事)一天以上至一周内,向中心校校长请假;一周以上报请中心校校长同意后,向县教育局请假、销假。
(2)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一周以内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学校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中心校批准;一月以上报县教育局批准。
(3)教职工三天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学校集体研究批准;超过一个月的,按程序报县教育局批准。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持病历、就诊医院的建休证明和请假报告,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在学校决定准假天数后,始得离校;突发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疗休息,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三天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十五天内由学校集体研究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内报中心校批准。
(2)凡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均须附县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经学校审查报县教育局批准。满一个月后仍需请病假的,必须凭当时病历发票和医院建休证明,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节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并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5、丧假:一般三天(须自己直系亲属)。
6、产假:产假九十天(包括产前休假),难产或双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假三十天。产假时间与寒暑假重叠的,可按重叠的实际天数的三分之一延长时间。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
7、所有人员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书面报告、审批、销假等手续,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8、平时正常考勤期间请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长期病事假,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旷工一天,扣款20元;旷工超过一天,除扣款外,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擅自离岗一个月(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或未经批准续假超假三个月(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60天的,报上级按自动离职处理。
9、较长时间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勤者,须按县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准假或不参加考勤,其间不享受考勤奖,也不扣款。婚假、产假、丧假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考勤不享受考勤奖,亦不扣款。
二、考勤制度
1、全体在编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一律参加考勤,按时上、下班,并在上班时间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名、记时与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教、总两室主任执行。考勤人员接受教师的监督。
3、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具体签名时间是:上午到校7:00至7:30(班主任和行政人员一律于7:00之前到校);离校:11:00至11:30;下午到校:“预备时间”前;离校:放晚学后。
4、出满勤学校每月发给40元奖金(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津贴中支出)。
5、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如有迟到、早退,1小时以内,每20分钟扣考勤奖1元,超过1小时至半天内作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者须主动到考勤人员处呈报到校时间并签名。
6、中途不得离岗,被督查到溜空的,每次扣5元,如不及时返岗作旷工半天处理。
7、杜绝代签和超前签现象,一旦发现,每次罚代签人当月考勤奖5元,并给予批评。
8、按时出席学校各类会议(教师例会一般为周一下午第三节课,其他会议另行通知)、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监考等校内外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考勤奖2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事先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才离会,否则作旷工处理,每次扣10元。
9、考勤结果一月统计一次并公布,当月计算出考勤奖,按实奖罚款,每学期末纳入教职工奖励性津贴分配中。
10、学校将考勤情况作详细记录,如实载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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