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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端正工作作风,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勤政敬业,准时上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聚众闲聊。
3、局长外出,告知办公室;局班子成员外出,应请示局长;科、队、室领导外出公干,应报告局长、分管局领导;工作人员外出公干,应报告本科室、队领导,并将批准条送交局办公室。
二、考勤管理
1、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的管理,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任考勤员,承担具体考勤工作。
2、考勤员要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在次月5日前把本月考勤统计情况报告局长。
3、文化稽查队考勤工作由内勤员负责,每月最后一日下班前把本队当月考勤登记表传真到局办公室。
三、请假、休假
1、请假、休假审批权限:局班子成员、各科室队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报局长审批;其他科级干部请、休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报所在科室、队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请、休假审批程序:请、休假人须填写《罗湖区文化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呈批表》,按请、休假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罗湖区文化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呈批表》最后交局办公室登记保管。
3、请假规定:参照《罗湖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罗人通[2003]2号)。
四、考勤情况与岗位津贴挂钩规定
根据深人薪[20xx]2号文《关于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公务员岗位津贴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一)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矿工每累计1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日岗位津贴,按每月实际天数21.5天计算。
(四)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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