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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绩效考核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激发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党校工作,根据沅江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校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与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党校绩效考核工作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共28人,其中;在编人员25人,退伍人员3人)。
第四条、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由共性工作目标和个性工作目标构成。
第五条、考核目标的制定:共性工作目标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制定;个性工作目标先由干职工个人根据分工规定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草案,然后交校委会审定并反馈个人。
第六条、考核方式
一是平时检查,即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干职工平时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作好记载。
二是年终考核,先由个人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考核。
三是组织审定,即由校委会对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第七条、考核分值构成
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共性工作目标内容为40分,个性工作目标内容为60分。
共性工作目标内容(40分),包括:(1)上下班考勤10分,(2)政治理论学习10分,(3)创建工作10分,(4)机关各项政治活动5分,(5)其他重点工作5分。
个性工作目标内容(60分),主要是指年初分工定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奖分与罚分:1、年度内所负责的工作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奖1分(以文件、证书为准);2、在公开理论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国家级刊物奖2分、省部级奖1分、地市级奖0.5分;3、工作时间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罚1—2分;4、年度内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罚1—2分。
第八条,考核等级评定
1、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分为四等,1—5名为一等,6—15名为二等,16--25名为三等,最后三名为四等。
2、个人考核总分相同时,以个性工作目标得分高低作为依据排序,得分高的排名靠前;当总分与与个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均相同时,以奖分或罚分情况为依据排序,有奖分的排名靠前或有罚分的排名靠后。
第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1、年终根据考核等次对评为一、二、三等次的个人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各等次的奖金数额由校委会根据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2、评为第一等次的,年终评先评优时优先。3、被评为第四等次的个人,由校委会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为维护绩效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考核工作人员及被考核对象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2、不得干扰和妨碍绩效工作;
3、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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